君山:最终和解!君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争议案
时间:2024-04-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员工因工受伤,受伤时间恰巧处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工老板以此为由不认同劳动关系,那么还能认定工伤吗?近日君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争议案。
第三人张某系原告某服装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双方于202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4日,第三人张某在厂房内从事烫衣标工作时,因工厂老板无意间碰到机器开关,导致其双手被机器压住无法抽出,造成双手二度、三度烫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第三人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第三人张某又向被告岳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岳阳市人社局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原告某服装经营部对该工伤认定不服,认为第三人张某与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因此受伤不属于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向原告某服装经营部及第三人张某释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被告岳阳市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某服装经营部未给第三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故应当由原告某服装经营部承担第三人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为避免诉累,承办法官在庭后组织原告某服装经营部与第三人张某协商该工伤赔偿金额。通过调解,双方均同意由原告某服装经营部向第三人张某按期支付赔偿金80000元,并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原告某服装经营部向本院撤诉,实质性化解了本案的行政争议,原告某服装经营部与第三人张某也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81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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