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词

时间:2024-04-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国际儿童节,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大家通报湖南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十大司法举措及5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湖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积极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大力创新工作方法,持续推出切实司法举措,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湖南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我们也将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司法举措落地见效。现将我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十大司法举措通报如下:

  一、省法院:联手妇联成立心理工作站 能动司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妇女儿童申请人联合开展心理抚慰工作的意见》,并成立涉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理工作站,对全省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妇女儿童申请人开展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能动发挥司法作用、延展司法救助职能,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让未成年人感受法治的温暖。

  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心打造“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 用情呵护未成年人茁壮成长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围绕审判工作职能,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延伸审判职能作用为重点,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职责,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搭建全方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平台,用心用情呵护未成年人茁壮成长。

  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协作细则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团市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加强对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从五类案件中精准发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链条”落实基本生活补贴、教育资助、医疗救助、关爱服务政策,形成各部门积极配合、衔接顺畅的常态化儿童救助协作大格局、大合力。

  四、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细则 让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

  株洲中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细则(试行)》,细化落实了最高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强化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探索未成年人“柔性”保护的株洲路径,引导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五、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引入社会观护机制携手各方力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创新引入社会观护机制,聘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律师、心理服务指导师等20名社会观护员,携手社会各方力量,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浏阳市人民法院:设立涉诉信访困难妇女儿童救助基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浏阳市人民法院联合浏阳市妇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设立涉诉信访困难妇女儿童救助基金,为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救助资金,缓解涉诉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困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涉未成年人案件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七、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搭建未成年人保护多元共治平台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成立全省首个家庭教育指导站(“蕾蕊”心灵驿站),集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回访帮教、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常态化开展涉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整合家庭、学校、司法等多方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元共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八、洪江市人民法院:随案发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长效机制

  洪江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长效机制,制作《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就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未成年人父母应尽的家庭责任进行明理释法,并向所有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发放,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衡南县人民法院:创建“童心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 为未成年人提供立体式司法保护

  衡南县人民法院着力打造“童心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成立“童心圆”家庭教育指导站、“童心驿站”心理疏导室,为涉案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及心理疏导,培育“与你童行”普法小分队,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动落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立体式司法保护。

  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创作“国有国法”庭审情景剧 实现沉浸式法治宣传教育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将“以案说法”和“以案释法”相结合,自主创作“国有国法”庭审情景剧,深化校院合作,在辖区各学校开展巡演,以直观真实的模拟庭审现场,让学生沉浸式感受法律的庄重威严、公平公正,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及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坚持能动司法,坚持现代化司法理念,依法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持之不懈的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案

  ——引入社会观护机制助力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谭某与艾某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孩子,大儿子豪豪12岁,小儿子南南9岁。因夫妻感情破裂,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艾某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同意子女由艾某抚养。但谭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艾某也在某女子监狱服刑。诉讼期间,艾某向法院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帮助照顾孩子。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运用“社会观护机制”,向妇联发送《委托调查函》,妇联委派两名观护员联系小区物业、原被告父母、未成年子女,就小孩的既往被抚养情况、健康状况、学习情况、性格行动倾向、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原被告的抚养条件、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做了详细的调查,形成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并递交至法院。经观护员调查,豪豪在读小学六年级,南南在读三年级,目前由奶奶及外公外婆共同抚养,爷爷在老家生活且身体状况不佳,外公外婆身体状况尚可、经济条件较好,且表示愿意代女儿照顾豪豪和南南,豪豪和南南也表示愿意随母亲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庭审中,法官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调查的内容向谭某和艾某进行了宣读,双方均同意小孩由艾某抚养。法院判决,由母亲艾某抚养两名小孩,因艾某正在服刑,在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期间,由小孩的外公外婆代为照顾。经过协商,小孩的父亲谭某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两名小孩年满18岁为止。

  【典型意义】

  社会观护制度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未成年人审判中探索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案件中,主要是指由社会观护组织推荐的合适观护人员,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工作。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在提升法院裁判质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家庭关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创新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少年司法的重要内容。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有利于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愿,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有利于引入社会力量,最大限度确保法庭查明事实,推动加强调解,有利于开展庭后观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司法和社会联动的工作合力。

  

  案例二:刘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先予执行医疗费保障儿童就医,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基本案情】

  7周岁的刘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外伤致左大腿肿痛、活动受限”,就诊于某医院骨科。该医院为其实施内固定术中,刘某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术后,刘某昏迷,并出现四肢抽动。经治疗未见好转,即转至当地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麻醉意外。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该医院为刘某做手术时,操作失误,导致刘某昏迷至今,存在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诉讼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迟迟未能委托到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刘某家庭困难,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刘某因交通事故就诊于该医院,刘某与该医院之间形成了诊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在接受诊疗期间,该医院出具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病症差别较大,病历记载刘某个人健康状况及识别能力在手术前后亦存在明显的差异,该医院未就刘某术后一直昏迷,意识障碍,患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术后病症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就上述后果系其他原因所致提供任何线索和证据。且本案医疗损害鉴定迟迟没有机构接受和未能出具鉴定意见,并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本案如果不先予执行,刘某在鉴定期间的治疗会因缺乏医药费而受到严重影响。法院遂在综合考虑预估的鉴定期间、日需医药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后裁定,该医院先行支付申请人刘某医药费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医疗费用先予执行的典型案例。刘某在医院手术中,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术后仍昏迷不醒转院治疗,即产生较高医疗费,且后续仍需相关医疗费用。如按照常规程序,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明确诊疗行为与刘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再判决执行,将会贻误刘某的治疗。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为确保刘某得到及时救治,改变传统工作思路,前往医院实地查看了刘某病情,向实施手术医院有关人员及麻醉科专家多次了解,同时查阅了大量医学文献书籍,认为该医院实施手术不当造成刘某损害存在高度盖然性,即与该医院多次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就先予执行问题达成共识,保障了刘某在诉讼期间得到治疗。该案最终鉴定结论为,医院诊疗过错为刘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服判息诉,给付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实质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要求,依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审理全过程,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度、社会认同度和情理认同度,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担当,筑牢了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司法保护网。

  

  案例三: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

  ——母亲未尽监护责任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

  李某(女)带女儿果果(5岁)入住某宾馆后,将其一人遗弃在宾馆房间内,随后独自外出至江西。宾馆老板发现后报警,随后果果被送往未成年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后安排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李某从江西回到湖南,得知女儿生活情况后,依然未联系有关部门或接回女儿,直至因涉嫌犯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犯遗弃罪,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权,由民政局来承担监护责任。承办法官先后前往果果户籍所在社区、居住小区以及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发现果果生父不详,李某系其唯一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管曾多次被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口头教育、警告,虽然写下保证书,但仍多次再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果果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李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遗弃长达六个月以上,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果果生父不明、外祖父母均已过世且无其他亲属愿意抚养,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果果的意愿后,综合考虑前述情况,由民政部门对果果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李某为果果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担任果果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能够有效避免了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此案系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的撤销监护权案件,体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领域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次生动实践。

  

  案例四:邓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数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监护人可依法予以追回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未成年人邓某通过其父母手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8888元、5888元用于该公司开发的APP的使用,两笔转账合计24776元。2021年9月,邓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某语音平台进行投诉,以未成年人操作为由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邓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前述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邓某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充值并用于该科技有限公司APP的使用,双方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邓某于2010年11月出生,涉案网络充值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其仅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案涉充值金额为18888元及5888元,已超过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告邓某之母在发现邓某的行为后要求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原告邓某的行为不予追认,在此情况下,原告邓某的充值行为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返还交易款项的义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案涉款项系网络诈骗不应由其全部返还,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网络服务合同相对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原告邓某被网络诈骗,法院对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对于邓某要求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作出了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某24 776元的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环境。近年来,未成年人涉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纠纷明显增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家长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放下手机,多陪伴和关心孩子,加强对孩子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希望与祖国的未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例五:张某与某市公安分局等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案

  ——旅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将被追责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范某(14岁)借用他人身份证照片在张某经营旅馆办理入住登记,张某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即为其办理入住。范某入住该旅馆房间后,陆某(15岁)、周某(14岁)、贾某(12岁)等先后进入该房间。张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但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贾某(12岁)在涉案旅馆房间内遭多人殴打的严重后果。某市公安分局决定责令某旅馆停业整顿并给予张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行政行为,并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未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且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也未进行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某市公安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决定给予某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张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旅馆等住宿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和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住宿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作出的行政处罚,督促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定和谐的环境。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317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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