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无责,为何事后要我赔?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件详情

  2021年陈刚驾驶车辆与李峰相撞,致使陈刚车载乘客李亮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陈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乘客李亮10余万元。

  2023年4月,陈刚了解到李峰驾驶的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遂将李峰诉至莲湖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99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枣园法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庭前调解时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庭审中,李峰辩称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李峰驾驶车辆参与了碰撞,其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限额内19900元的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登记在李峰名下,且事故发生时,李峰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遂依法判决李峰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在法官耐心解释下,李峰终于意识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他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因其未依法对车辆投保交强险,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李峰表示服判,并在上诉期内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无责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为20万元,无责赔偿限额为199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本案中,李峰未给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李峰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467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