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一米” ……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交房之后发现层高未达合同约定高度,房地产开发商售楼时的承诺化为一纸“空谈”,该如何维权?

  

  案情还原

  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刘先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一处商铺,建筑面积80.39平方米,该商品房层高为5.8米。刘先生称其依约支付了房款,某公司向其交付了商铺,但刘先生在装修时发现该商铺层高仅有4.8米。刘先生认为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层高不符,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就被告违约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曲江法庭孟君梅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层高应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该距离应包括楼板在内。

  该案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层高为5.8米,而经原、被告双方现场测量后实际层高为4.8米,比合同约定的层高减少了1米,房屋可使用空间明显减少,利用价值存在贬损,导致原告经济利益受损。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该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因减少了施工成本而获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房屋地段位置、房屋价款、层高减少程度、层高减少对房屋使用的影响程度、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层高减少的违约损失为总购房款的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1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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