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模型让你的“高颜值”远离高风险

时间:2024-04-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颜值经济’的驱动下,隐形眼镜(美瞳)成了‘香饽饽’。在座的各位,佩戴过美瞳的请举手?子女佩戴隐形眼镜的请举手?”近日,在银川市检察院举办的“法治守护半边天 携手建功新时代”主题开放日活动上,贺兰县检察院检察人员杨鹏飞介绍的“违法销售医疗器械公益诉讼线索研判监督模型”,一开场就吸引了与会人员的目光。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监督模型的建立源于一副隐形眼镜。

  今年春节前夕,杨鹏飞的妻子在小区附近的美妆店购买了一副日抛型美瞳。当杨鹏飞随手拿起产品包装查看时,发现外包装上印着“国械注准字20193……”

  “编号第五位数字是3代表3类,2代表2类,这是第三类医疗器械,普通美妆店能销售吗?”这让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杨鹏飞产生了疑问。

  杨鹏飞立即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经营销售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必须要向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依法公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隐形眼镜不仅能满足人们的视觉需求,同时可以让人摆脱眼镜的束缚,改善个人形象。但它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使用时存在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杨鹏飞介绍说。

  市场上售卖隐形眼镜的店铺很多,是不是都经过了有关部门的许可?为此,杨鹏飞创建了“违法销售医疗器械公益诉讼线索研判监督模型”,从有关行政部门调取贺兰县近3年新办或延续状态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数据及贺兰县正在经营的眼镜企业数据,与企查查App内查询的数据进行整合。比对后,初步筛选可能存在违法销售隐形眼镜的眼镜店27家。同时,杨鹏飞和同事在网络第三方平台检索贺兰县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的网络店铺相关数据,汇总形成统计表参与数据碰撞比对。经过线下、线上调查核实,贺兰县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对眼镜店、药店在网络平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今年3月,针对5家眼镜店、2家药店存在的违规行为,贺兰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开展眼科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杜绝无证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隐形眼镜相关产品等行为发生。同时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群众用械安全。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眼科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检查。

  杨鹏飞表示,办案过程中,他们发现调取的数据里还包含环保科技、贸易公司、鞋店、家具、建设工程、再生资源等明显不是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但其经营范围普遍包含药品零售、第一类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问题。对此,贺兰县检察院已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拟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堵塞审批监管漏洞。同时,贺兰县检察院也会拓展监督方向,围绕美妆店等其他企业经营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开展数字监督,促进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yw/njfljd/202404/t20240424_863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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