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合力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政策解读
重庆市司法局会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着力维护我市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切实加强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
《意见》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等方面作用凸显。与此同时,近年来,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假冒权利人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严重影响了公证行业正常执业秩序,也成为了矛盾纠纷的爆发点,增大了社会安全隐患。
有鉴于此,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在既往合作的基础上,利用双方各自的职能作用和优势,进一步形成合力,对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出“重拳”。
《意见》条款解读
《意见》根据依法遏制和惩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要求,从提高思想认识、正确适用法律、明确职能职责三个方面明确了查处范围、各自职责、协作机制等内容。
确定查处范围,规定一目了然。考虑到违法行为人造假、制假手段的复杂多样,以及便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合理定性,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等情况,《意见》采取“正确适用法律,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的原则,对查处范围及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首先,《意见》用列举和举例的方式细化了申请人主要涉及的八大类造假、制假行为,并规定依法应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特别针对骗取公证书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明确了应当以诈骗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意见》对当事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明确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治安处罚。此外,《意见》还专门针对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他人进行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共同违法犯罪论处。
明确各自职责,打击更加有力。为切实解决震慑乏术、打击不力等问题,《意见》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构等各自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和明确。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加强对公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重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防范造假行为,一经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及时保存证据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情况,并及时录入全市公证信息平台的黑名单系统。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强化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监督指导,提高其防范能力,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公安机关接到公证机构报案后应及时受理,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确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
建立协作机制,震慑作用明显。除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外,为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意见》还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等协作机制,明确了公证机构须定期向属地公安机关通报在日常业务中甄别出的可疑信息、造假行为档案等;公安机关除认真开展调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和打击外,对公证机构因工作派员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当事人户籍信息、身份档案的,应依法予以配合。
《意见》出台意义
《意见》的出台,在有效解决以往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或假冒关系人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书等违法情况“立案难”和打击不力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遏制了相关违反犯罪行为的“抬头”,并将相关后续衍生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改善公证执业环境、肃清公证执业秩序、提升行业公信力等发挥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也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横向联动机制的建立夯实了基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将持续加强工作交流,同步加强舆论宣传,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职能优势互补实现创新公证行业治理能力。
文件原文链接》》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zcwj/xzgfxwj/202012/t20201228_8710080.html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cjd/202012/t20201228_8710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