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的依据
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北京、江苏、山东、浙江、上海、广东等地立法经验。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七章56条,包括总则、创造和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开放合作和人文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涉及部门多,涉及领域广,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有关部门履行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重要职责,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统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第四条)。二是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并明确了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职责(第五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投入保障和奖励激励等要求(第六至七条)。
(二)关于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一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造的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规定政府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引导市场主体更高质量地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工作。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牵头强化各类创新平台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第八条)。二是明确重点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要求,强化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导向。(第九条)。三是明确专利导航服务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政策制定、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推动专利导航成果运用;明确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园区建设以及专利密集型产品建培育等专利与产业协同运用规定(第十至十一条)。四是明确商标及地理标志、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相关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要求,对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十二至十四条)。五是明确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措施。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收益分配、开放许可等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交易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手段创新知识产权融资和风险分担渠道等规定(第十五至第十六条)。五是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众利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职责(第十七条)。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企业自治与行业自律、公众诚信守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涉外风险防控体系(第十八至二十条)。二是加强行政保护。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和区内外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成功经验,对纠纷行政处理、调查和强制措施等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三是加强司法保护。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三条)。三是加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对行刑衔接、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作出规定(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撑。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对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公证、电子证据认定等作出规定(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六是强化专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展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等新业态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第三十至三十四条)。
(四)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一是强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政府通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考核评估、信用监管、统计监测加强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了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并规定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诚信承诺机制(第三十五至四十条)。二是规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责任(第四十四条)。三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供给均等化、领域多样化、支撑数字化、人才专业化。规定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职责。还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
(五)关于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和人文环境。一是加强开放合作。明确建立面向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平台,重点面向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维权,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跨境服务。(第四十五至第四十六条)。二是加强跨区域合作,明确强化跨省区的交流合作(第四十七条)。三是塑造人文环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塑造人文环境的职责,鼓励媒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宣传(第四十八条)。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定政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上的责任,确立知识产权教育普及、人才培养及职称评定等相关制度。(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专利重复侵权、不配合行政调查两类行为创设了罚则。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184179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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