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安徽1例!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办理复议复核案件要开展实质审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入选!
这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茅某组织卖淫不起诉复议复核案。
记者注意到,案例一明确,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案例二明确,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案例三明确,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案例四明确,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此外,该批指导性案例还进一步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上级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与公安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通过复议复核程序防错纠偏、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高检发办字〔2024〕101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209—212号)作为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及刑事追诉标准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3日
安徽入选案例如下: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检例第211号)
【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明知 追诉标准 情节严重 不批捕复议复核
【要旨】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性质、认知能力、赃物形态、收购价格、所获收益等综合判断。人民检察院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上下游犯罪量刑均衡等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追诉、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批捕复核案件,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1月出生,建筑工地水电工。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9月出生,废品收购站个体经营者。
2021年4月至5月,在安徽省明光市某产业园工地从事水电工作的徐某,先后24次盗窃工地内脚手架扣件,分29次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王某明知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低价收购并付给徐某19700余元。被害人发现工地扣件丢失后报警。
2021年5月15日,王某被抓获,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查扣被盗脚手架扣件1201个,已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脚手架扣件总价值32400元。后徐某退缴赃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5月15日,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对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次日对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对二人刑事拘留。5月21日,以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实施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在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徐某,以王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捕理由说明书。王某当日被释放。
(二)不批捕复议审查
2021年5月31日,明光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认为王某明知徐某向其出售的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29次予以收购,符合《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以不符合入罪标准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不当,应当批准逮捕。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另行指派检察官审查。检察官经审查,并经检察长批准,于6月7日以同样理由决定维持原不批捕决定。
(三)不批捕复核审查
2021年6月8日,明光市公安局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官调阅全案卷宗,听取公安机关与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但应当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是否构成犯罪。作为上游盗窃犯罪的徐某,盗窃价值32400元的财物,犯罪事实已查明并被批准逮捕,下游的王某长期从事废品收购,以低价收购,且很多扣件都是整包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连续多次低价收购,数额也远超修改前《解释》规定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在综合评判其社会危险性后,经检察长批准,于6月18日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复核决定,并当面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
(四)处理结果
2021年6月24日,明光市公安局以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单纯从形式上判断,王某基于掩饰、隐瞒的概括故意,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被害单位的同一类被盗物品多次收购,不宜机械地认定为“情节严重”。7月23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2021年8月19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认定“明知”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性质、认知能力、赃物形态、收购价格、所获收益等综合判断。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简单地以收赃次数作为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收赃次数、赃物价值、持续时间、犯罪对象、危害后果,以及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等综合判断。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复核案件,对不批捕及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不批捕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文书使用是否准确,法条援引有无错漏,释法说理是否充分,复议是否提出新事实、新证据等。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理由正确的,应依法予以采纳,纠正下级院的不当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2021年4月7日修正,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办案检察院: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杨松
案例撰写人:杜薇 刘斌 王平伟 杨松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405/t20240515_64657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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