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人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答记者问

时间:2024-05-24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2024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工作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邮轮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并在2024年新年贺词中将国产大型邮轮完成试航作为2023年取得的收获之一。

  邮轮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链长、带动性强,对推动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邮轮产业方兴未艾、生机勃勃。同时,实践中也反映出我国在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方面存在制度短板,亟需通过国家立法创新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打堵制度堵点,推动邮轮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此,司法部于去年12月底牵头组建立法工作专班,系统梳理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在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听取邮轮经营企业、船供企业意见,以及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2024年3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2024年4月22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80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是今年政府工作总体要求之一。在这一大背景下,颁布和实施《规定》有其特殊意义:

  一是坚持以点带面,助力经济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积极发展邮轮经济等新增长点,及时优化完善配套制度和服务体系,有力促进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壮大,为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支撑。目前《规定》的着力点主要在打通补给环节的堵点痛点上,同时也为今后制定出台促进邮轮经济全链条发展的法律制度积累经验、打下基础。邮轮经济涉及的链条很长,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这次制定《规定》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着眼于填补制度规范的空白点,相关内容既符合现有制度、原则,又及时改变一些不符合邮轮经济新特点的具体做法。同时借鉴国际先进邮轮船供中心建设经验,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创造更多更有利的条件。

  三是坚持“事”与“时”的统一,助力解决突出问题。本次立法针对的问题比较聚焦,不贪多求全,围绕有效解决问题,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能动性,相互协作,共同发力,从起草到征求意见、协调各方面意见、再到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总计不到两个半月。这是在行政立法中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增强行政立法针对性、时效性的一次积极尝试,为运用法治方式及时解决实践问题作出的有益探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解决问题的质效。

  四是坚持从解决个案到建立普遍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从研究解决“爱达·魔都号”一艘邮轮问题的具体办法,到研究建立解决国际邮轮面临同类问题的长效机制,从适用于一艘邮轮到适用于今后所有停靠中国港口的国际邮轮,这是从解决个案到建立普遍法规制度的一次实践,有助于在今后解决类似问题时形成一套工作方法,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普遍、从一事一议到建立长效机制,从而达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问:这次制定《规定》的总体立法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体上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急用先行,解决关键环节制度供给不足问题。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紧紧围绕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这一堵点,明确相关制度措施。二是坚持便利化导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为依托,聚焦靠港补给中的主要问题,创新监管模式,畅通补给渠道,优化补给措施。三是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立足我国实际,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所有停靠中国港口补给的国际邮轮适用统一规则。

  问:在畅通各类物资供船渠道方面,《规定》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包括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创新管理模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等。

  二是规定船舶供油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提升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规定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国际邮轮经营者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完善岸电供受电设施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依照有关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岸电。

  四是规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提供相关服务。

  五是规定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国际邮轮需要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六是规定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免税烟草制品,由具备免税烟草制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在国际邮轮上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免税烟草制品。

  问:为什么要建立“常用低危物资清单”制度?

  答:“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是《规定》的一项制度创新,主要是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效解决香水、高度酒、清洁剂等邮轮运营常用必备物资上船难的突出矛盾。国际邮轮不同于普通客船,航行的主要目的不再是运送旅客,而是在途中休闲娱乐,所需物资种类多、数量大、补给时限短。以“爱达·魔都号”为例,邮轮上的特色餐馆、购物广场、剧院和水上乐园等各类休闲设施的正常运营,需要常态化补给香水、高度酒、清洁剂等物资。实际工作中,香水和高度酒等常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易燃液体”,甚至被视为“危险货物”。如果将这些物资视为“危险货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客船载运乘客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的规定,则不能补给国际邮轮。实际上,上述物资虽然含有一定比例危险物质,但其危险程度尚未达到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程度,只要在补给时数量适当、存储科学,其安全是有保障的。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些地方已经作了一些有益尝试,主要是通过建立“白名单”制度,实现了清洁剂等涉危物资为国际邮轮常态化补给,取得了良好效果。《规定》将有关地方监管部门的实践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建立了“常用低危物资清单”制度,规定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问:对海关创新监管模式,特别是推进通关便利化方面,《规定》有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答:《规定》明确,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具体规定:

  一是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对于供应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所需的食品、销售用品、酒店用品、演艺道具等,企业均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二是规定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海关对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三是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四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问:开展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原则是什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都有哪些职责?

  答:关于总的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体到政府部门,《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关于具体职责划分,《规定》明确:一是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二是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三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四是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

  问:在规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措施的同时,如何保障国家安全?

  答:一是在总体要求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二是在畅通补给渠道的同时,《规定》明确,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补给。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是在鼓励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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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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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05/t20240522_499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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