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策不得含有这些内容!国务院新规8月1日起施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平竞争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该按照怎样的审查标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审查标准的明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了起草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遵循的审查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市场准入、要素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政策措施不会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二、禁止内容的具体化
1.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条例明确禁止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等行为。
2.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条例禁止了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商品、要素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为。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条例禁止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等优惠待遇。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条例禁止了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等行为。
三、例外情形的规定
尽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政策措施的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制,但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如果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的,可以例外出台。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得到有效执行,条例还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规行为。国务院也将定期对地方政府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督查。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单位,将受到约谈、整改甚至处分的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壁垒,推动商品和要素资源的自由流通。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将呈现在人们面前,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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