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件浅析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
文/邓灿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文/沈雨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两家系亲戚,因生活琐事积怨已久。2020年8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1948年生)因田里瓜秧苗枯萎一事与其堂兄嫂张某乙(1939年生)、王某某(1946年生)夫妇产生纠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出手打张某乙耳光,导致双方由口角演变为肢体冲突。冲突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用双拳对张某乙夫妇实施连续击打,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不认罪并拒绝赔偿。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行为的定性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邻里之间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目的是造成他人暂时性肌肉疼痛或者轻微神经刺激,则不宜认定为具有伤害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重伤结果就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可。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张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连续击打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基于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结果是行为性质的重要参考,同时也要结合行为人的自身情况、行为对象、打击力度、打击部位等综合考量。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作为犯罪处理,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否认轻微伤害是伤害行为,只是轻微伤不值得科刑,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在伤害案中,用拳头击打,是最常见的殴打方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了连续击打,且王某某是一名女性老年人,击打的位置集中于头部。这样的击打行为具有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实质的类型化危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不加克制的连续击打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故意伤害出现重伤结果和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都要求重伤结果的出现,二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上。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行为并不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轻微殴打行为。但什么是轻微殴打行为,实际上是很难界定的。打耳光是否属于轻微殴打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不乏因打耳光导致耳膜穿孔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例。一个一般殴打行为没能导致轻伤以上后果,可以不作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来评价,但不能直接由此得出殴打行为不是伤害行为的结论。主观故意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客观结果、行为表现等推断主观故意,但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用主观故意去推断行为性质,因为行为是客观的,行为本身就是一定意志支配下的人的身体活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虽没有积极追求或希望对方重伤的主观意图,但明知对方年事已高,体能远不如其,仍不计后果地实施击打对方头部等人体要害部位行为,应当认定张某甲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连续击打行为与重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与必然的关系。危害行为是因,危害后果是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危害后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则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反之,则不负刑事责任。原则上讲,只有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时,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辩称,王某某的重伤与自己的击打无关,排除实行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受伤,系蛛网膜下腔出血,根据医学诊断,此种病情系外力作用形成,出血速度慢,不会突然昏迷。结合其他证言证实,王某某被击打后一开始有点头晕,半个小时后开始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均与医学诊断相符。且结合道路监控等证据能够排除其他外力作用的介入,证实王某某的头部损伤与张某甲的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击打行为不能评价为轻微,且被害人重伤后果不是一次轻微的击打行为导致,其对一名女性老年人头部实施了连续击打,且对打击的部位和力度都没有进行控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至少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本案导致了重伤的客观后果,行为人有伤害故意,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张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06/t20240614_1633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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