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民法典 | 悬赏广告(四十九)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刘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悬赏广告。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
新规定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今日民法典解读: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解读
本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支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悬赏广告,如寻物启示、寻人启事、寻找案件线索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学术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
持合同观点的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是广告人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个人完成其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第499条规定的悬赏广告属于第471条规定的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但是合同观点存在两个问题:该学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享有请求报酬权?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无法成立合意。单方行为观点则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通过此种方式表达出其意思表示,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以及完成行为前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形下,均可以请求支付报酬。该条规定更符合单方行为观点。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有权取得报酬。
2、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3、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确定数额时应考虑广告内容(如酬谢与重谢不同)、悬赏人的受益情况、行为人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悬赏广告的受益人。
解读律师
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lsgz/202102/t20210203_666569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