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15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起草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近年来,一系列行政罚款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一些地方“乱罚款”“随意罚款”“顶格处罚”等问题对营商环境造成了明显破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陆续完成了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分两批取消和调整了33项罚款事项。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2024年2月9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围绕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部署了15项任务。为抓好我省工作落实,全面规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在吸收借鉴省内外有关地市做法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内容

  《若干措施》共3个部分10项措施。

  (一)全方位规范罚款设定。一是严控新增罚款事项,要求充分论证行政管理措施的适当性,并严格执行政府规章罚款设定限额。二是科学设置罚款数额,明确较高起罚点标准,要求细化不罚、免罚等清单。三是清理不必要的罚款事项,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今年年底前完成对5年前制定、尚未开展过评估的罚款规定的集中评估。四是加大审查纠正力度,加大对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二)全方位规范罚款实施。一是持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适用提供具体标准。二是全流程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建立闭环的执法流程规范。三是规范适用罚款过程中的行政措施。四是全面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2024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

  (三)全方位强化罚款监督。一是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和考核评比指标,对违法违规的依法清理纠正。二是落实常态化监督措施,拓宽企业诉求收集渠道,发布典型案例,及时督办重大案件,完善统计年报制度等。三是健全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财会监督的合力。

  三、《若干措施》对规范罚款设定的要求

  《若干措施》对于我省罚款设定规定了4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控新增罚款事项。明确要求各级各单位在起草政府规章时,要充分论证行政管理措施的适当性,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一般不设定罚款。二是科学设置罚款数额。明确要求设定罚款的数额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管理需要、企业群众合理期待等相适应,参考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省份以及周边省份规定,促进过罚相当、公平合理。规定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事项起罚点在5万元以上、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三是清理不必要的罚款事项。明确要求各级各单位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评估。按照“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行政处罚评估。要求在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对2019年之前制定、尚未开展过评估的罚款规定进行集中评估,重点评估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拟取消、调整的意见建议,提请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要对本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提请按法定程序处理。四是加大审查纠正力度。加大对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违法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的,以及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规定、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严格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罚款规定,认为不合法的,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7575/202407/e45b1351-5710-499d-9e41-d274b45fb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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