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射钉枪,结果被判刑!!!

时间:2021-03-01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枪支属于高危物品

  我国明令禁止公民持有枪支

  由于枪支的特殊性

  一旦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将会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近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接管了一名因非法制造枪支而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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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刘某将水电工程中使用的射钉枪进行改装,将切割后的钢管套在枪管上用胶带固定,并从淘宝网上购买瞄准镜进行安装,将射钉枪改装成直接扣扳机即可击发的枪支,因其购买的钢珠与枪管不匹配,枪支改装完成未使用,后将该枪支藏于家中。2020年8月公安机关从刘某家中将改装的射钉枪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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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8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枪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案说法:

  

  本案因刘某出于一时好奇制造枪支,打算用于打鸟,但没有使用该枪支。结合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枪支。

  

  温馨提示:

  

  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以身试法。(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供稿)

  


原文链接:http://sft.gansu.gov.cn/Show/6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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