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发生争执致损 法官释法说理定纷止争
近日,玛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通过法官释法说理,判后答疑,该案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3年10月29日双方在沟通工作中发生口角,争论中双方相互推搡,被告依某将原告郑某右手食指掰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的伤情程度进行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郑某系右手食指第二指骨基底部骨折、右手食指近指间关节脱位右手食指近节指间关节副韧损伤,不构成伤残。原告郑某因手指受伤产生医药费(门诊费)、手术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费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依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郑某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依某认为原告郑某在此事件中过错在先,且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情绪较大。而原告郑某认为被告造成其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拒绝和解,双方都不接受法院调解。法官遂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均不是采取制止事态发展的措施,故双方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案情,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依某向原告郑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606元。宣判后,承办法官就原被告各自存在的过错责任及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上诉期满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该案圆满办结。
该案办理过程中,玛沁县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坚持能动司法,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判决后主动释法说理,判后答疑,推动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74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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