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致雇员损害,第三人赔偿雇员后,雇员能否继续向雇主索要赔偿?

时间:2024-08-01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系被告张某雇佣的司机,2022年12月13日,岳某在工作过程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岳某与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2023年8月31日,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岳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60000元,王某及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岳某42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另查明,王某及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岳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首先选择由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人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时,仍可以对剩余损失向雇主主张。在判断雇主张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应当根据原告岳某、被告张某之间的过错程度确定,在原告岳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一事中,被告张某并无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和追偿问题。根据民法理论,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人从理论上讲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提供劳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选择的诉讼方式,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或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对造成的提供劳务一方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常见的接受劳务一方过错主要有: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未尽到对劳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或培训指导义务,以及未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未采取应尽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情形,在诉讼程序中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提供劳务一方可以分别起诉接受劳务一方或第三人,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分别起诉或仅起诉接受劳务一方时,如法院认为接受劳务一方参加诉讼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或追加接受劳务一方为当事人。但是,当提供劳务一方仅起诉第三人或接受劳务一方,且未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时,法院作出的裁判对未被起诉的一方并无拘束力。提供劳务一方要求未被起诉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须再次对接受劳务一方提起诉讼。

  当三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时,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根据查明事实情况,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当提供劳务一方有过失,仅起诉第三人,且未追加接受劳务一方时,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确定提供劳务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当提供劳务一方另诉接受劳务一方时,则就前诉未判令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确定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比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407/t20240729_122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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