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的逻辑理路
让党建工作有抓手、能评价、见实效,让业务工作有灵魂、有方向、有目标,真正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检察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的逻辑理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处理好党建和业务的关系,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在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党建暨部门工作述职评议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以高质量检察党建推动高质效检察履职。检察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不同,但党建工作要引领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检察业务也为党建工作注入新鲜活力,只有把党建工作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以高质量检察党建推动高质效检察履职,才能有效破解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的问题。
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的逻辑动因。检察业务工作离不开党建工作,而党建工作也同样需要结合业务工作。一方面,检察业务工作离不开党建工作的政治引领。检察业务工作的司法性特征决定了法律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依据性地位。然而,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而实践案件又具有动态多样性特征。如果没有党建工作引领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方向,业务工作的开展就可能出现僵化、滞后等现象,进而导致业务工作因不能适应形势变化而脱离社会需求,背离检察工作的初心使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党建工作也需要将检察业务作为实践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断中国化的历程。正是将党建工作与我国国情不断结合,才使得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故而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检察机关党建是整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必须遵循党建与具体实践即检察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基本路线。首先,检察机关党建目的是提高党领导检察工作的能力,而解决检察业务工作中各种疑难复杂问题正是提高这种能力的具体表现。其次,检察业务能为党建工作提供动力来源。将检察业务工作融入党建工作,使党建工作成为提升业务工作的关键抓手,激发检察人员的参与热情。最后,检察业务工作能为党建工作增添内容特色。检察机关的主业是以法律监督为内容的检察业务,因而党建工作就要体现业务工作内容,只有将业务工作融入党建活动,才能使之成为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机关的标志和特色。
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的逻辑前提。检察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之所以能够实现相互融合,根本上是由二者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决定的。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都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终极目标,这为两者实现相互融合奠定了最基本的逻辑前提。
然而,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在实现共同目标上又具有各自优势。其一,党具有调动资源、集中各方力量完成目标任务的优势。在长期革命和斗争过程中,党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的最大政治优势,使党保持着卓越的行动领导力、组织凝聚力和思想影响力。正是由于党的优秀品格和强大优势,使党在实现根本目标的过程中“展现出强大组织动员力、行动力、战斗力”。其二,检察业务是依法开展的司法活动,在实现目标上具有效能性、稳定性优势。以法治的方法进行社会治理,是一种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化治理方式,它能够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要求框定在统一的规则标准内,有利于降低管理的繁琐和难度,从而更能提高社会治理效能。而且,法治还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制约性功能。由于公民的权利义务已经通过法律得以明确规定,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就能得到预期的保护和实现,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也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有利于确保体现群众意愿的社会秩序处于稳定状态。
因而,党建工作需要与业务工作相互融合,以便充分发挥整体合力以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实现,这也是检察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双向融合的逻辑依据所在。
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的逻辑路径。围绕实现人民群众利益这一根本目标,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可从两个方面深度融合,从而让党建工作有抓手、能评价、见实效,让业务工作有灵魂、有方向、有目标,真正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第一,检察机关党建工作要以业务工作为依托,以增强党建工作的务实效果。检察机关将业务工作融入党建工作,就是要以业务工作为依托进行自我完善,以此保持自身的人民性。一方面,党建工作要以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实践问题作为自我完善的突破口和任务重点。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如果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进而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此,检察机关可根据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建设,从而使党建工作接地气、有实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要将增强法治意识和提高法治能力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治是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组织也必须顺应形势需要,自觉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和掌握法治运行规律,以增强领导法治实践能力。
第二,业务工作要主动接受党建融入,以发挥党建工作对业务工作的引领作用。其一,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实现对检察工作的方向引领。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政治优势,能够引领检察工作密切关注群众需求,并从保护群众利益出发灵活适用法律,从而有利于克服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主动性不强、适用法律机械、僵化的问题。其二,要发挥党的思想作风优势实现对检察人员的思想引领。党的思想先进性和优良作风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党组织定期开展思想、作风教育活动,是防范党员干警脱离群众、腐化堕落的关键。其三,要发挥党的组织制度优势实现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引领。一流的检察队伍和高效的管理制度是推动检察工作取得优良业绩的重要因素,而党的组织号召力和制度建设经验在检察工作中的积极融入,必将为业务工作开展提供不竭动力。
(作者分别为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系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课题《党建与“四大检察”业务融合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5_662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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