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时间:2024-08-05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日,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收到一家民营企业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

  感谢信中说,该民营企业已与某市政府相关单位正式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一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我司供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也预示着我们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经过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后,困扰这家公司多年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行政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到位。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没想到最终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了公司的问题,依法维护了我们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两次复议均获支持

  一纸行政协议的履行,竟迟延了十多年之久,是该公司没有想到的。

  回忆起最早签订协议获得政府提供土地机会的时候,该公司负责人坦言,彼时公司上下都很振奋。

  那是2001年9月,该公司与某市政府相关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建设市政府行政中心。2002年8月,该公司再次与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建设市政府门前广场。上述两份协议中,约定由市政府指定区域分批次为该公司提供等值土地。

  2006年9月,该公司承建的工程投入使用后,经财政部门审定总造价为5.22亿元,某市政府为该公司提供土地127.97万平方米。此后,某市政府先后履行了61.98万平方米的供地义务,

  仍有60多万平方米未供地。

  左等右等没有下文,2008年9月17日,该公司心一横,向黑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某市政府履行行政协议,完成全部供地义务。

  2009年4月,黑龙江省政府作出责令某市政府全面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此后,地方政府又于2011年之前履行了40多万平方米的供地义务,但仍有21万多平方米供地未履行。

  没想到,供地之事一拖就是十多年,一直未得到解决。直到2021年9月,该公司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监督。

  这一次,行政复议给出的结论,仍然支持了该公司的诉求。

  2021年12月23日,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监督通知书》,认为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履行,请黑龙江省政府依法责令某市政府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积极稳妥处理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督促地方推动履行

  不过,这一复议决定仍然未得到及时履行。

  考虑到本案的履行结果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且该公司已经对地方政府有了“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影响政府公信力的认识,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的司法部决定推动行政复议决定顺利履行。

  2023年6月,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派工作组赴黑龙江省进行案件核查,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工作组通过查卷宗、调查案件办理情况、当面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督促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共同研判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推动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不断延伸行政复议办案成效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合理诉求。

  通过听取意见,工作组了解到行政复议决定未履行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以货币方式还是供地方式履行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分歧;二是因换届等原因拖延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为积极寻求继续履行的可行路径,解决上述问题,工作组督促黑龙江省、某市等相关单位遵守行政协议,尊重承诺信用,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工作组特别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协议,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信赖利益,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最终,工作组督促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方案,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障民企依法经营

  工作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在这一案件的处理中,依法审慎、稳妥有序开展延伸行政复议办案成效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压实属地责任,通过加强与相关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协调,监督推动有关方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这一案件是行政复议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体现。如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人所说,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坚持“刀刃向内”,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

  在监督依法行政的同时,行政复议为民营企业经营保驾护航也在此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开展延伸行政复议办案成效工作,深入查找并推动实质性解决与案涉行政行为相关的合法合理诉求,监督推动纠错类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得到全面履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了解,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于2024年6月至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正确有效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全面强化行政复议依法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功能,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fygz/202408/t20240805_503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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