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自动驾驶的域外法律及实践

时间:2024-08-15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自动驾驶技术,又称无人驾驶技术,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前沿领域。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不断发展和普及,自动驾驶立法也随之跟进。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可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立足国情,从赋予其上路驾驶权、明确责任类型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权
根据国际自动化工程师学会发布的自动驾驶分级标准,自动驾驶技术共划分六个级别,依次表示自动驾驶技术介入驾驶任务的程度。日本、德国等国家通过出台综合性自动驾驶立法或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补充相应条款的方式,对本国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予以肯定。
日本2019年《道路交通法》修正案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权,并对自动驾驶系统载体、自动运行装备、记录装置和自动驾驶车辆程序予以明确规定;2023年公布的新《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加入了在特定条件下实现完全自动化驾驶的运行许可制度。
德国2017年通过《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专门增设自动驾驶汽车条款,肯定了高度自动或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当机动车辆符合装备高度或全自动化驾驶功能的相关规定时,允许高度或全自动化驾驶功能汽车运行”。2021年,德国再次修订《道路交通法》,通过《自动驾驶法》,允许车辆在特定应用场景下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如按照固定路线行驶的巴士、往返于两配送中心之间的货运运输、非高峰期提供以需求为导向的运输服务等。

明确责任类型及承担方式
德国、美国等国家分别针对车辆保有人、驾驶人等不同主体规定了不同的责任类型及承担方式,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对机动车辆保有人与驾驶人规定不同的责任承担原则。其中,保有人应对因其车辆导致的人身与财产损害承担危险责任,只有损害系由“不可抗力”或“无权驾驶”所导致,才可免除保有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驾驶人以必要的交通注意义务为标准,证明尽到驾驶义务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2022年发布联合报告,建议区分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用户控制车辆)和不属于驾驶员控制的汽车(没有用户控制的车辆),在用户能够控制的车辆启动自动驾驶时,用户不承担动态驾驶(如危险驾驶、超速或闯红灯等)法律责任;自动驾驶主体,如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的软件开发商,可能最终要为此承担责任。2024年,英国出台《自动驾驶汽车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划分,并对相关主体信息提供要求及刑事责任进行规定。
2018年,英国颁布《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即当自动驾驶汽车在允许的特定条件下自动驾驶时,驾驶员不必对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行为负责;如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将控制权交还给驾驶员,车辆会发出警告,驾驶员必须随时准备好接管控制权,当驾驶员接管车辆或关闭自动驾驶功能时,驾驶员对车辆驾驶的所有行为负责。
美国的车辆责任监管属于各州事权,适用各州侵权法。部分州以立法方式明确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初始制造商责任及免责事由。若造成损害的缺陷在生产商安装设备时已存在,应追究初始制造商的侵权责任;若第三方未经制造商同意,私自改装导致车辆缺陷,如将自动驾驶系统安装在最初并非作为自动驾驶车辆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上等,则对初始制造商免责。

搭建全面监管框架
明确自动驾驶授权及治理主体。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以专章形式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授权和许可搭建全面监管框架,以确保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前符合安全和操作标准,对授权自动驾驶主体提出明确要求。
美国交通部明确要求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车辆和车辆设备的安全性能,由州和地方政府向司机发放许可证、建立道路规则、制定侵权责任规则与保险政策,并由国家公路交通管理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对自动驾驶的车辆进行区别治理。
详细规范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测试。日本陆续发布《关于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许可处理基准》《远程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许可处理基准》《自动驾驶的公共道路测试道路使用许可标准》等文件,分别规范自动驾驶系统控制车辆和远程遥控控制车辆的上路测试,并公布无人驾驶车辆行驶测试所需要满足的道路安全使用许可基本标准,包括需要由警察对无人驾驶车辆进行限速、转向、识别标识等方面的审查等。
德国《自动驾驶法》对自动驾驶车辆如何进行公路测试进行详细规定,即需经联邦汽车运输局的测试许可授权,并应当由可靠的驾驶员进行测试,以及由现场技术人员执行对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监管。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就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向各州提出建议,包括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有经过适当培训并获得许可的、熟悉车辆操作的驾驶者坐在驾驶座上;确保道路测试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风险降到最低;各州则对是否注册登记或提交相应证据及申报主体、是否要求保险及保险金缴纳等进行规定。
设立技术监督员。德国《自动驾驶法》规定,技术监督员是指在运行过程中可以停止机动车并且能够对机动车进行驾驶操作的自然人,技术监督员必须履行技术监督任务,在紧急情况下发出操作指令并对其进行关停。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负有为参与操作的人员提供驾驶功能和技术监督方面培训的义务,具有自动驾驶功能车辆的持有人有义务为技术监督员购买责任保险。

明确不同主体信息数据保存及处理义务
车主数据处理义务。德国《自动驾驶法》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保有人在操作机动车时,有义务保存车辆识别号、位置数据、使用车辆和启停自动驾驶功能的次数和时间、天气等数据,并规定车主必须存载的情形:在技术监督员进行干预、在冲突特别是在事故和近乎事故、在发生计划外的车道改变以及在操作中断情况下的数据。
生产者配备记录数据“黑匣子”(行车记录仪)义务。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生产者需为自动驾驶汽车配备用于记录全部操作数据的“黑匣子”,通过其数据记录功能明确区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系统之间的责任。
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义务。英国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明确3项主要责任:收集分析自动驾驶和传统驾驶的相关数据,评估自动驾驶的安全性;调查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违规行为;确保制造商清晰有效向用户提供足够信息。

建立配套保险制度
英国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的设计原则是对事故受害者进行快速赔偿,并通过立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的框架。2017年,英国出台《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将主要由保险公司负责,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必须实现保险全覆盖;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进行赔偿,但若事故因技术故障或车上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2018年,通过《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将第三方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了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明确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和责任规则。
澳大利亚主要通过完善机动车伤害保险计划来覆盖自动驾驶汽车。2020年,澳大利亚国家运输委员会和汽车保险委员会修订机动车伤害保险计划,旨在统一全国范围内的自动驾驶规则,确保有法律实体对自动驾驶车辆事故负责。
德国2021年通过《道路交通法——强制保险法》修订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受益人为技术监督员,如果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期间出现了紧急状况,技术监督员可以要求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接管,但考虑到可能存在技术监督员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而造成事故损害的情形,因此,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为技术监督员购买责任保险,从而为技术监督员可能面临的索赔提供有效保障。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9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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