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畅通行政争议解决绿色通道

时间:2024-08-19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申东

  法治日报通讯员马永靖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新修订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宁夏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张任在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2021年6月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探索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做法,同时,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为完善自治区行政复议制度,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提高行政复议便捷性

  宁夏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监督指导处处长郑清源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条例》突出复议便民为民,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行政复议代收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等信息,为群众提供行政复议咨询和申请代收等便捷服务。

  《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畅通互联网申请渠道,并在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行政复议申请代收点。代收点代收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代收凭据,并于24小时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申请代收点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以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等信息。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记录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条例》要求,受理案件后应当将办案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提高争议实质化解率

  郑清源告诉记者,《条例》另一个特色是突出争议协调化解,增设“行政复议调解与争议协调化解”专章,明确了调解原则、方法,规定了合力化解、委托调解等内容,强调要坚持全过程调解,建立多元预防调处衔接配合和容错免责机制。

  《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的有效衔接,协调整合各部门行政资源参与调解,促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听证等环节,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未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涉及民间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有关民间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参与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确认无效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建议行政机关限期纠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激励保护机制,实行尽职免责和容错制度,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尽职免责和容错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提高行政复议实效性

  “《条例》还细化办案程序,强调先行纠错。”郑清源介绍说,对依法通过原行政机关提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5日内自行纠正。

  《条例》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提高行政复议实效性方面,《条例》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其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在强化基础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建立“两员”制度,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建立行政复议员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和行政复议申请代收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fygz/202408/t20240819_504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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