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反腐史对建立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的几点启示——读《陋规》有感

时间:2021-03-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张宏杰所著《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一书,聚焦明清两朝,选取朱元璋、康熙、雍正、乾隆、嘉庆五代的反腐始末,以及两朝中代表性的“清官”海瑞,“贪官”和珅的官场起伏,以“陋规”这一贯穿明清两朝的腐败现象为切入点,揭示探讨了明清两朝深陷腐败泥潭的种种困境以及衰败的根本原因。可以发现,历代王朝统治者继位之初就着力破解腐败难题,但无一例外地又因“腐败综合症”走向灭亡。虽然其中不乏一些颇有成效的阶段性机制和做法,但腐败问题终究是古代王朝的无解难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读完全书,个人有以下感悟:

  权力缺少制约是产生腐败的根源。英国十九世纪历史学家阿克顿有句话颇为著名,他认为,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败倾向,“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利趋于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利必须受到约束”成为政治学的基本公理,也是今天我们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理论基础。而恰恰中国古代从秦朝开始的君主专制是“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的“权力决定一切”“权力万能”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权力运用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虽然历朝历代都为了规范君权、约束臣权进行了很多制度设计,但是“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使得这些制度很容易在运行过程中变形走样,失去效用,这也是古代中国制度性腐败的根源。在“权力决定一切”,特别是皇权决定一切的体制下,完全依靠统治者个人执政思想,乾隆时期前严后废的情绪性反腐,最为典型。乾隆执政前期延续其父雍正的反腐力度和机制,取得了一定反腐效果,但随着个人懈怠,特别是带头奢侈腐败,导致整个王朝贪腐之势迅速蔓延,至嘉庆年间无力回天。这种“天下之治乱,唯系于皇帝之一心”的专制政治,想要取得长足有效的反腐成效,无疑是空中楼阁。

  运动式、单一化反腐注定要失败。就监察体系而言,朱元璋时期建立了中央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相互监督制约的三重监察网络;地方则形成了监察御史、巡按御史和地方长官构成的三重立体反贪网络,客观而言,这样的内部监察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除了严密的监察体系,朱元璋还制定了历史上最为严厉、繁密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官员们的行为。但面对贪腐,朱元璋过于迷信暴力,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加上配套机制不健全,朱元璋时期官员的工资收入极低,难以维系正常生活开支,种种这些,决定铁血反腐也要以失败收场。再如,上文提到的乾隆时期的反腐,反腐稍显成效,便戛然而止,却忽视了腐败如同细菌,一旦有了滋生的落脚点,就会迅速蔓延,再想重整旗鼓,为时晚矣。所以说,运动式、单一化反腐注定要失败,廉政建设本身也是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监督制约,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对于腐败必须抱持零容忍态度。虽然明清两朝反腐努力大多以失败告终,但其中也不乏一些对当下有一定启示意义的做法。乾隆前期反腐之所以有成效,是因为他格外重视抓早抓小,他整顿吏治,是从抓请客送礼、公款吃喝之类在当时看似“习以为常”的“小事”开始。反观康熙时期,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导致康熙皇帝对腐败没有采取“零容忍”态度,而是默许“陋规”存在,只是一味希望通过提倡理学,让官员们在“揩油”时保持一定的“度”。这种完全依赖于为官者“良心”的反腐政策,显然没有效果。到康熙末年,由于执政者的有意放纵,吏治废弛,贪贿成为共性,整个王朝的行政秩序已经无法回到有序运行的轨道。

  固守成规无法遏制腐败势头。反腐败与其他改革一样,需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变化,腐败形势也会变化,而不断调整反腐机制,一味地遵循先例,遵循旧例,则无法解决现实问题。嘉庆刚继位时,“快刀斩乱麻”清除了“巨贪”和珅,在反腐道路上开了一个好头。然而,随后他一味地从旧例中寻找解决腐败问题的办法,缺乏开拓创新的斗争精神,最终遇事只会将“真没法”“怎么好”“了不得”挂在嘴边,呈现执政疲态,最终也没能挽救清朝于下滑边缘。书中形容嘉庆皇帝是一种“懒惰”着的勤奋,引人深思。个人不由想起前段时期很火的一篇网络文章,评价一种“内卷化”现象。所谓“内卷化”,就是无实质意义的消耗,例如无意义的精益求精、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低水平的模仿和复制,限制创造力的内部竞争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缺乏创新和创造,只在舒适的“小圈子”里以“特别敬业”的假象迷惑自己,这么看来,嘉庆皇帝应该就是深陷这种“内卷化”状态之中了吧。

  结合读书所感,对于如今要探索建立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个人思考,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在内外结合上努力。我们现在要建立的监管体系,包括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与明清时期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明清时期的监管体系仍是服务于皇权,即皇帝的个人统治,因此注定其只能是内部监管、自体监督。自体监督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内部封闭性以及权力来源同一性,导致监察官员和其他官员一样听命于皇权,本质追求无异,使得监察权力易被寻租,这也就是即使朱元璋建立了中央、地方各三层监管体系仍无法遏制腐败的根本原因。现在我们要建立的监管体系是服务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由于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的建立目标是为人民服务,决定了制约监督体系必须是内外结合且衔接有序的。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内部的自体监督,通过发挥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司法机关互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需要纪检部门、人民群众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并通过理顺二者的关系,以发挥制约监督功能最大化。

  在持续推进上努力。明清两朝的反腐历史之所以总体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执政者推行的是运动式反腐,往往于继任之初,大刀阔斧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反腐一度呈现良好势头,康熙、乾隆、嘉庆皇帝在位期间均是如此,但后期又都因为执政者个人执政理念转变,或讲究奢靡等种种原因,而以失败告终。如今,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这也不是一时之功、热点任务。正是因为意识到权力天然具有腐败倾向,对于权力的制约,才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制约监督体系的建立也必然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改进、不断深化的过程。

  在符合规律上努力。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监督制约的对象是司法权,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主要是审判权,因此这种监督制约首先应当符合司法规律。司法体制改革后,审判权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等法定审判组织独立行使,案件审理过程较改革前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难以介入审判权的运行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要满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需要,也为切实防控司法廉政风险,就需要通过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对审判权运行“嵌入式”监督,在“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之间取得平衡,也将立案、送达、审判、调解、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纳入全流程、无缝隙监督范围,实现案件节点控制,是理顺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关键之一。院庭长在对“四类案件”中的第四类,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行使个案监督时,是联通审判监督管理责任与从严治党责任的主要方面。除此之外,院庭长在宏观指导、程序审核时,也应当注意发现党风廉政风险,切实将“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守护好公平正义的底线。

  在权责统一上努力。书中不仅介绍了明清两朝几位著名皇帝执政期间的反腐政策,还生动描述了海瑞、刘光第等“清官”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所受的理想与现实夹攻,读来可以感受到这些人物的无力感。个人觉得,这种无力感来源之一正在于这些人享有的权力与肩负的责任严重失衡,个人的信念追求又不允许自己随波逐流而产生的矛盾交织。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要建立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运行模式,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同样如此。制约监督体系在增加对法官的监管,增加法官责任的同时,也须以其他机制作为配套,充分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点大多放在如何全面监督、有效惩戒,使得审判权运行更为规范高效上,个人认为,对于如何保障法官权益,为法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也不应忽视。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宁 韬)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jianshe-xiangqing-287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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