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文明高地 筑牢法治之基——《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解读
生态兴则文明兴。
万物生灵是最直观的见证,如今的雪域高原,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气更清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成为大美青海“生态标识”,“中华水塔”坚固丰沛,生态底色愈发亮丽。
此时,出台《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治护航我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引领
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山川草木是最美丽的注脚。加快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是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交出的一份绿水青山答卷。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青海工作,三次亲临青海考察,两次参加全国人大青海代表团审议,明确了“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的省情定位,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要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提出“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重大要求。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我省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
基于此,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条例制定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安排部署,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创新了系列制度,健全了多项机制,完善了相关举措,突出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确保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及时把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对我省成熟的经验、有效的做法予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成果,不仅有利于加快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在全方位各领域持续向纵深推进,而且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青海经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
精细立法
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目标已定,方向愈明。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将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重点项目及创制性立法项目,以“绣花针”功夫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重视程度高。省委高度重视条例立项、起草、审议工作,专门作出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部署,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常委会多名副主任带队赴多个兄弟省份学习借鉴其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理念和经验做法。
推进力度强。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由省人大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牵头,采取“人大主导+工作专班”模式,省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克服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等现实问题,积极推进立法进程,高质量完成了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做到当年立项、当年起草、当年审议。
支持力度大。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多次赴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听取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生态环境法典专班的领导专家以及国内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学专家对草案文本积极评价和充分肯定,并给予大力支持指导。
征求意见广。多次征求了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省外立法智库专家、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立法专题会、论证会,座谈会,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审议次数多。条例作为我省的重大立法项目之一,也是省委确定的202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之一。
……
4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后报送省委,4月26日,省委第85次常委会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
“百炼方成钢”。条例作为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经主任会议同意,对其采取三审通过的形式,先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条文内容等方面认真准备,深入研究,提出反馈意见200余条,审议次数之多、立法过程之细,都为打造高质量法规奠定了重要基础。
生态第一
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青海承担着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使命,我省有条件、更有责任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当好表率、作好示范。
立法工作千头万绪,追本溯源,首先要找准立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条例坚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起草条例的总遵循、总指针,围绕以打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新高地为统领,奋力打造“七个新高地”的目标,用法规条文对“什么是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怎样的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怎样建设国家生态文明”作出制度性规定,用“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五个专章,将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制度化、具体化,持续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青海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重点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三线一单”、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等作出规定;
在健全生态保护修复机制方面,明确规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统筹实施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构建全域保护和系统治理新格局;
在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方面,突出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方面,条例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在推进自然保护地科学规范管理,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加快构建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方面作出规范。
总结提炼
巩固创新举措成熟经验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
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条例注重吸收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成果,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突出了绿色低碳发展。聚焦建设高原绿色低碳现代化经济体系,条例规定了加快产业“四地”建设,发展绿色低碳产业、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制度措施,着力为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供法治支撑。
弘扬了高原生态文化。围绕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厚植新时代生态文化,条例规定了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加强生态文化公共设施建设、鼓励生态文化创作、美丽中国先行区创建等制度措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由典型示范走向整体推进。
加强了制度保障创新。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专门设置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一章,对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等作出规定,同时还对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经费、构建多元化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领域的科研投入和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推动关键要素供给有力有效。
立法之路,任重道远;再踏征程,大有可为。当下,我省正在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加快构建以产业“四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生态优势在产业发展中更加凸显,条例的制定走在全国前列,将以“青海智慧”“青海样板”之姿,为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更为坚强的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408/t20240823_123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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