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规明确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受理标准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印发,在内地范围首次明确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受理标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涉港澳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领域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随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提速,越来越多港澳居民选择来到合作区生活工作,对涉港澳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情境下,合作区进一步创新探索,出台《规定》以更好解决跨法域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提高涉港澳法律援助工作质效。
据了解,《规定》通过13项条文,明确在合作区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居民适用范围,分别对受理条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规定“澳门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可适用澳门司法援助受理标准”基础上,《规定》充分考虑香港居民的法律援助需求,并明确了港澳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适用标准。按照《规定》,澳门居民经济状况如不超过澳门《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关于经济能力不足的认定标准,香港居民经济状况如不超过香港《法律援助条例》第Ⅱ部第5条规定的财务资源75%,即可在合作区申请法律援助(具体金额根据港澳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明确港澳居民经济状况的核查内容及方式。《规定》强调法律援助机构需对申请人在内地和港澳地区的收入及资产情况分别进行核查。关于核查申请人在内地的收入及资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内地现有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或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关于核查申请人在港澳的收入及资产,可根据其提交的澳门“一户通”APP内资产相关页面(澳门居民适用)、银行流水、保险、股票、基金等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此外,进一步明确港澳居民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合作区将参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规定的18种情形,结合港澳地区实际情况,将正在接受港澳政府经济援助、灾害紧急救济、慈善机构供养等社会援助的港澳居民纳入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充分保障港澳居民在合作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公平性和便捷性,提升法律服务温度。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493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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