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4部省市法规10月起施行

时间:2024-10-11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10月1日起,广东省及韶关、惠州、汕尾4部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内容涉及科技创新、古迹保护、养犬管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以立法回应社会关切。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是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共十一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从优化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完善有利于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和前瞻性的创新设计,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

  其中一大亮点,是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在转化前赋予产权激励自主权,转化中凸显管理自主权,转化后强化免责制度保障。

  《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共五章31条,为加强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保持传统历史风貌,从规划与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例如规定,南雄市政府应当建立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和数字化平台,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登记。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类别、级别、位置、面积、建设年代和保护责任人等内容。损毁古驿道、古楼、古塔等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例明确,对单位并处最高5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最高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烈性犬管理、犬只出户规范、公共场所犬只管理等内容作出细化,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惠州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此外,条例明确,发生犬只伤害他人事件,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共设七章39条,包括明确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理念、突出公共卫生服务作用、强化防控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内容。

  例如条例明确了简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程序,合理设置岗位,落实职称晋升倾斜政策;要求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落实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支持政策,推动乡村医生转为执业(助理)医师;鼓励二、三级医院加强全科医学科建设,派遣医生到基层服务,要求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巡诊等方式指导村卫生站提升服务能力。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504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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