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平台虚设商铺、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补贴款,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时间:2024-10-29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关键词】

  电商平台;虚设商铺;虚假交易;骗取补贴;合同诈骗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与电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平台虚设商铺、虚假交易,进而骗取平台对商铺补贴款,应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2015年11月至12月间以自己或借用他人名义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的大众点评网签订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由大众点评网为其提供团购服务。为获得网站提供的店铺补贴费用,被告人虚假开设多家网上店铺,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进行虚假交易,从而骗取汉海公司店铺补贴款人民币8.9万余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违法所得,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评析】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以契约关系和诚信精神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同时也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旨在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和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犯罪形式,即(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但基于本罪在刑法分则中处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其所保护的法益除了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包括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因此在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上还需考虑合同内容是否为经济合同,行为后果是否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等因素。

  本罪的主观要件除了犯罪故意之外,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的目的。此点亦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关键。行为人若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导致合同履行违约,并造成合同相对人损失的,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上,不应仅仅考虑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采取的欺骗手段,还应当结合行为人事前履行合同的能力、事中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中资金流向和事后行为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结合本案来看,虽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在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时还是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该行为究竟是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还是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第二,该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人在与电商平台大众点评网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在该平台虚假设立网上店铺,然后通过这些虚假店铺进行虚假交易,从而骗取电商平台对入驻店铺的补贴款。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在并无真实店铺和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不仅积极虚构了店铺和网店交易,同时在电商平台提供补贴款时,隐瞒了这些虚假事实,从而获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和其明知自己不具备补贴领取条件,仍积极创造虚假条件骗取补贴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再是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而是属于犯罪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所以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反之,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利用了经济合同的交易形式,便成立合同诈骗罪。因此,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便是判断行为是属于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里,因此其保护的法益除了合同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之外,还包括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换言之,行为只有达到侵害正常经济活动秩序的程度,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就决定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不可能是任何民事关系,而应当限定为以经济交易、经济服务等市场行为为内容的经济合同。本案中,被告人与大众点评网签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其内容是被告人在该电商平台注册商家店铺,由大众点评网为其提供团购交易服务,并提供一定补贴。该协议是以双方盈利为目的,通过约定提供市场交易服务为内容的经济合同,并非一般意义的民事合同。同时,被告人的诈骗行为除骗取补贴,造成大众点评网财产损失之外,还利用电商平台自身管理漏洞,通过设立虚假店铺、虚假交易的方式,干扰了网络领域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发生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判决定性正确,同时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坦白等从轻情节,并适用缓刑,做到了宽严相济、量刑适当。

  通过本案应当看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市场交易的同时,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可乘之机。被告人犯罪意图最终得以实现的原因除了其贪欲催动和精心策划实施之外,与电商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是密不可分的。大众点评网在第三方商户准入资格审查上把关不严,同时对于商户交易真实性、补贴款发放等环节审核监管不严,共同造成了本案的危害结果。因此,网络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社会治理,需要监管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凝聚合力、协调联动,方能取得实效。需要注意的是,打击网络电商犯罪不能矫枉过正,应当严格区分一般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在推动网络领域社会治理的同时,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步向好。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2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