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规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检察公益诉讼
◆借助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督促协同行政机关,重点监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及时有效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定责任。
◆检察机关可以在总结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及防疫物资质量安全、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涉疫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以推动优化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中的院前急救环节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完善公众急救支持性环境。
◆检察机关可以借助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特殊、优先保护落地落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把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其中,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也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对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包括职务犯罪检察职能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以及依法开展行政检察、民事检察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法定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的公益保护重点,更加注重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体现改革实效,监督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可以从防范旅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规范应急救援设施配备管理使用和保护特定群体等“小切口”入手,做好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大文章”。
一、加强风险防控,促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4条第二款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授权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更加高质效地以可诉性提升应对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的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和规范性。
一是紧盯安全生产领域容易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的民事主体。借助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督促协同行政机关,重点监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及时有效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定责任。
二是找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加强类案法律监督成果在应急预警机制中的运用,遵循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从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的违法行为倒查监管责任的规律规则,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的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中,精准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
三是明确防范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严重违法情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对照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工贸企业等51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确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实施等环节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危害扩大的严重违法行为,相应确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中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结合具体情形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紧急通知部署做好旅游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在高风险路段行驶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各类涉旅游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监督相关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景区和旅游场所、设施最大承载量要求,严防因游客瞬时聚集而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事件,并进一步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二、加强院前急救,改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
对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检察机关可以在总结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及防疫物资质量安全、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涉疫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以推动优化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中的院前急救环节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完善公众急救支持性环境。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国务院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是一种非专业医务人员也能使用的便携式III类医疗器械。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结合相关地方立法,推动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提高AED配置水平和《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明确的规划配置、安装要求,依托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领域办理了一批督促规范配置管理使用AED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面向心脏骤停猝死抢救需要,加大AED推广力度,提高最佳抢救时间内的院前生命急救能力是重点领域;重点推广应用紧急生命救护类装备AED和完善重点安全应急装备AED产业链是重点任务。检察机关可以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通过监督办案推动到2025年,AED等安全应急装备及其相关的公益志愿服务、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对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三、加强弱者保护,推进防灾减灾救灾资源“平急两用”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在制定以及实施工作预案时,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无障碍需求,视情况设置语音、大字、闪光等提示装置,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检察机关可以借助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特殊、优先保护落地落实。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传染病和职业病致残防控,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以及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扎实推进疾病和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抓好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平急转换使用,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的要求,《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特别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台的《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关于“平疫”“平灾”“平赛”“平假”“平战”等各类型“平急两用”应用场景,充分发挥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保护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加强对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土地管理使用的法律监督,确保依法规范物尽其用,并防止借“平急两用”之名,浪费国有资产,或者行违法建设之实。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履行相关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调查评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理措施,严格依法使用。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重点加强监督办案。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31_6705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