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履职质效推进社会治理

时间:2024-10-3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同时,要不断更新理念,提升履职质效,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实现从“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转变。

  深刻认识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定位。追诉犯罪是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能,也是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直接方式。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刑事检察不仅应当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亦应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要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的转变。违法犯罪的发生,与社会治理基础性工作相关,单纯利用刑法的规范和裁判功能进行刑事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这就要求刑事检察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以办案为载体,通过对办案数据的深入分析,把握不同类型犯罪的特征、成因和发展趋势,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动承担源头治理工作,通过系统治理推进某一类社会问题的解决。

  准确把握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审视刑事检察职能及其有效发挥问题。一是增强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系统思维。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刑事检察职能定位,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固化思维,强化在案件中发现监督线索,通过办案延伸纠正社会问题、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的意识;通过业务培训、实训研讨等多种举措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公平正义的要求融入司法办案理念,促进检察官以系统思维审视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以法治思维高质效办理关乎民生民利的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从内部看,要加强“四大检察”融合一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从外部看,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必须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完善与其他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基层调解、信访矛盾化解等方面形成合力,拓宽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三是增强协同共建、督促落实的能力水平。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背后折射出的行业风险、社会矛盾等应成为被关注的重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做好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商等工作,共同推动社会治理。

  全面提升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随着刑事政策及犯罪治理需求的变化,检察机关应以高质效履职促进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一是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依法延伸检察职能。在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做到条分缕析、深挖彻查,对发案原因进行深层次剖析,深挖案件背后的重点问题,从个案办理向类案办理延伸,进而向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延展。二是以履职担当为本色,健全工作机制。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的同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制发检察建议并收到回复后要加强跟踪督促,依托地方党委、人大等力量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结合湖北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件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意见》,规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完善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价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实效;落实好《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学者等外部力量,强化释法说理、促进矛盾化解和源头治理。三是以数据为引擎,赋能法律监督。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构建统一、共享的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平台,强化对外部数据、共享数据、互联网数据等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分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作用,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内部数据库,通过要素筛查、数据碰撞、关联分析等方式,查找与深挖大数据背后社会治理的监督漏洞与问题,通过大数据赋能,对类案进行系统性排查和风险预防,努力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系统治理目标。

  (作者为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8_670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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