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公开的企业信息谋利 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时间:2021-03-01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告诉别人,我不是罪犯了!”从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2021年1月7日案件被撤销,小吴经历了人生的冰火两重天。

  小吴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与女友约定在2020年8月结婚。但女方家长提出的彩礼钱让收入不高的他犯了愁。一次,小吴听说出售信息能够赚钱,便萌生了下载收集信息卖钱的想法。2020年5月至7月,小吴在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下载公开的各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梳理分类后共出售1.8万余条信息,获利1万余元。

  公安机关发现后,于2020年7月23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小吴传唤。本就不满小吴收入太低的女方家长认为他犯了罪,一度想要取消婚约。

  2020年11月24日,该案被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给案件带来了变化。

  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是根据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小吴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既然没有证据证实小吴出售合法公开信息的行为遭到权利人拒绝或侵害其重大利益,就不应当认定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年1月4日,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小吴作撤案处理。1月7日,公安机关对小吴解除取保候审,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小吴的生活终于重回正轨。检察官对他善意提醒,如果处理信息遭到权利人拒绝或侵害其重大利益,仍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小吴表示今后将学法守法,做踏实事、赚安心钱。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白翼轩 田竞)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2101/t20210121_3109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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