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 因民而生 服务于民

时间:2021-03-02 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大的创新和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在世界各国民事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明确人格权的开放式保护模式

民法典不止规定了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人格权类型,还增加了兜底条款,对各种将来可能新出现的人格权益保持开放性、灵活性态度,有助于实现人格权保护的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发展,可以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判断基准,发展或确认新类型的人格权益。比如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将自然人声音纳入到了人格权的保障范围内。

创设人格权请求权制度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这一独立的请求权,明确了人格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属于绝对请求权。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不以损害已经实际发生造成损失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人格的行为,受害者就可以行使人格请求权,而且六种有关人格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仅支持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民法典则是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明确规定受损害方有权以违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人格权的保护。

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

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了,规定单位对性骚扰有预防和制止义务,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同时,对男女在性自主方面提供同等保护。

对肖像权予以了扩张保护

明确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并规定侵害肖像权不以商业目的为要件,对肖像权予以了扩张保护。同时,在人工智能发展之后出现AI换脸技术的社会背景下,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

对自然人选择和变更姓氏进行了明确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随意取姓改名但因为不符合规定被相关部门拒绝登记的现象,并引发热议。这次民法典规定了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名的四类情形,即: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人格权编中共有51个条文,尽管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比例仅有4.05%,但却因集中规定人格尊严保护而成为集中彰显民法典人文关怀精神的“最强音符”。考诸大陆法系各国现有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立法体例,并因此成为我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最为各界关注之处。我国民法典采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人格权制度不再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这首先意味着人格权法律地位的大幅提升,多达六章的详尽规定不止令人格权在类型与周延性上愈加完善,人格权请求权的创设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llyj/202102/6c97cc5dc1fa4628be42b0a03b16038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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