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无证再醉驾从重处罚

时间:2021-03-02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2021年2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慕某此前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吊销驾驶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吸取教训,再度无证醉酒驾驶。长安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慕某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2020年9月16日夜,慕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慕某的血醇浓度为244.32毫克/100毫升。2020年9月29日,交警部门决定吊销慕某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令人惊讶的是,2020年12月11日夜,尚在取保候审期间,且已经被吊销驾驶证的慕某再度因为醉驾被交警抓了个现行。经鉴定,慕某的血醇浓度为248.42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慕某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再次醉酒驾驶,且两次检测的血醇浓度均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慕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量刑亦可依法从轻。综上,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慕某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孙立昊洋任昱婷供稿)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30/202102/22/96554_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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