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章第40条至第53条解读
解读律师:张飞(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死亡标志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和财产关系的变化。二者最现实的意义就是针对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配偶。宣告失踪的可以为被宣告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配偶若提起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3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而婚姻关系则归于消灭,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那什么情形下自然人才可以被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具体规定又如何?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③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目的。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解决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主张债权债务等)。一般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之后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满,该自然人仍毫无音讯的,则宣告为失踪人,并为该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民法典第45条中,如果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那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要注意的是,失踪人重新出现(包括确认其下落),如果没有人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即使一个大活人出现在你眼前,那他也应当是透明的“失踪人”。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的死亡,与自然死亡不同。自然死亡是指呼吸及心脏鼓动停止,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最大的区别就是,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的死亡,而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还活着,还在依法从事着各种民事活动,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照样发生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自然人下落不明要到达法定期限;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目的。上述我们提到自然人下落不明,会造成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宣告失踪可以短暂的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如果自然人长期的下落不明,将会增加这种不稳定所产生的风险。而宣告死亡,则是在于消除、及时了结自然人下落不明造成的人身、财产关系的不稳定。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并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这两条明确了宣告死亡人死亡期间从事民事活动的效力,并且重新出现后,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①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③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④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宣告死亡人唯一值得欣慰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撤销后即使是依照继承取得的财产也应当返还回来,无法返还的,应当适当补偿,如果由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损失的,会构成侵权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同一自然人如果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如果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这是民法典第47条所确定的宣告失踪和死亡的适用顺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为了保护被宣告人身边的民事关系。(范良丽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7/432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