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2月26日,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贺兰县法院在全区率先发布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告。凡在该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个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应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惩戒。
据介绍,申报内容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也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转让、出租财产的;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支出大额资金的;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被执行人报告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申报财产通告发出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自然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单位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宁夏法治报首席记者 张怀民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contents/FZJS/2021/02/24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