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收取预付款后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何处理?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我是某美容机构的会员,在该美容机构办理了一定预付款的美容卡,一直接受其提供的美容服务。1月份该美容机构发布公告,宣布其将于今年2月份起暂停营业,要求会员前来确认疗程金额,并告知该沙龙将按照“以疗程换购产品”的方式对剩余有效疗程的金额进行处理。我要求该美容机构退换剩余款项,可美容机构拒不退还,那么,美容机构不能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

  美容机构不能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应当将剩余的款项退还给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该条的规定,“美容机构应当按照你的要求退回剩余预付款,并承担该笔款项的利息、你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1-07/43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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