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时间:2021-03-09
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3月1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tttj/202103/t20210302_194520.html
上一篇:人民日报署名文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就是我们国家奋进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擘画“十四五”发展综述 人民日报署名文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