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作者:尹治湘  

时间:2021-03-09 来源: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强调的是案例的积极价值,是司法裁判的奋斗目标。“100-1=0”,强调的是错案的消极影响,是对司法裁判的严格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案例的根本目标和终极评价标准,与前两个认知相互贯通,相互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谈论司法工作时多次提到了案例(裁判)法治的重要性。以案例来认识、推动、评判法治,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直接、最生动的表达。

    一、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个总结立意高远、内容丰富,深刻指出了“案例”与“文件(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充分肯定了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案例具有“补法”“释法”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立法质量时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这就是要求我们必须看到,制定法及其逻辑体系下的司法文件存在固有局限,不可能完全罗列或者普遍适用于“总是变化”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官进行再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缺失或者不明时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为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在此意义上,案例来源于“文件”,但又不限于“文件”,并超越了“文件”。

    二是案例具有“明法”“统法”的功能。案例是法治从理想到现实的临门一脚和最后环节。优秀的司法判决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既阐明了事理,释明了法理,也讲明了情理。一方面,法官可直接检索先前生效的案例,依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作出裁决,无需重复繁琐的司法“三段论”过程,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类似案例可使当事人提前预测诉讼风险,形成理性判断,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此外,案例还是法治宣传和教育的重要资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已经超过1亿篇,实现了案例让人民群众切实看得见、切身感受到的历史性跨越。在此意义上,案例作为“动态的法”“现实的法”,超越了“静态的法”“纸面上的法”,以“个案正义”推动了“整体正义”。

    二、100-1=0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与之类似的,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等价公式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公正裁判的中国化表达,也是对司法人员的严格要求。

    一是一份判决代表一个导向,判决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判决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破坏作用。裁判案件如同走钢丝绳,稍有偏差就会前功尽弃。这也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一纸判决”的分量几乎承载了整个司法的力量,它关乎法律尊严、社会价值、行业兴衰、家庭幸福、个人得失。每一个判决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仰崩塌。所以,司法人员必须恪守“100-1=0”定理,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让错误趋向零,让正义无穷大,始终筑牢“最后一道防线”。

    二是案件纠错工作是亡羊补牢的工作,是迟来的正义。如果“1”的概率已经出现并被执行,说明“0”的危害后果也随即发生。纠正后的“1”尽管在数学上可以满足等价公式,但是并不能达成100%的正义效果。所以说,错案是司法公正抹不去的恒在阴影,人与制度皆受其害。“聂树斌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玉环案”等冤假错案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这些案件虽然被纠正,但是付出的是自由或者生命的惨痛代价,是对法治的极大冲击和蒙羞。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从源头上、从案件的第一次裁决就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让无冤、无错成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只有树立这种理念,错案才有可能不发生。

    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论断。之后,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都反复强调了这一观点。最终,被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现在,这项要求已是耳熟能详的经典法谚和司法标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集中表达。

    一是案件是否公正应由人民群众感受。习近平总书记曾言:“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裁判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兼顾“天理、人情”。讲“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在裁判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不能机械办案。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是呆板的逻辑推理结果,是遵守法律、符合道义、体恤民情的论法说理的产物。裁判文书是实现法治的窗口,是当事人、人民群众关心最多、感受最强、反应最大的部分,只有充分释法说理、回应焦点,才能让争议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正义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

    二是案件是否公正应由人民群众评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同样,案件是否公正,人民群众感受最深,最有发言权。只有人民群众普遍说好的判决才具有生命力、执行力、约束力,才能引导社会积极向上。“许霆案”重审改判、“于欢案”二审改判,让公众充分参与、感受到司法的严谨、公开、公正,从而有力增强了法治信仰、树立了司法权威。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判决效果由人民评判与司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

    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包括积极认知、消极影响以及终极评价三个维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强调的是案例的积极价值,是司法裁判的奋斗目标。“100-1=0”,强调的是错案的消极影响,是对司法裁判的严格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案例的根本目标和终极评价标准,与前两个认知相互贯通,相互统一。概言之,案例最终的形态是要让人民群众既感受到实体公正,也感受到程序公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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