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院打出监督“组合拳” 刑事办案质效凸显

时间:2021-03-29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坚持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与公安、法院和司法局切磋会商,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办案机制,有效扭转检察官和司法人员办案惯性思维。刑事检察“案-件比”2020年为1:1.08,“件”同比下降0.22,压缩了200余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提升了18.96%、量刑建议采纳率同比去年增加了37.1%,刑事检察质效呈现出跨越式提升,既最大程度节省了司法办案资源,减少了案件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深刻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获得感。

  健全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配置和办案质效

  为提升刑事诉讼办案质效,凝聚司法合力,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立辉主持召开了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四方会谈”,总结司法办案中的经验教训,创新制度机制,协商制定了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效的工作办法。该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一线办案检察官、公安民警、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针对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司法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该办法共41条,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一降两提升”,即:降低“案-件比”、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提升量刑建议精准性,着力提升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减少人民群众诉累,真正实现刑事诉讼各环节效果、效能有机统一。

  最终,经过30多轮热烈讨论和严谨会商、综合研判,该院与公安、法院和司法局,就进一步优化刑事办案规则,联合出台《关于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效的暂行办法》,此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基层政法系统尚属首例。

  检察监督“居中”认罪认罚从宽“提质增效”

  该院牵头制定的41条办法,从制度层面细化了公检法司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了监督制约,实现了“提速不降低案件质量”“从简不减损权利保障”。该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去年的79.61%提升到今年2月份的98.57%,数据与办案质效形成同比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针对被告人“技术性上诉”规避刑罚的行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表示,个案被告人刑罚期限较短的,采取“技术性上诉”拖延时间,以求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庇护下,等到二审判决后在看守所服刑。针对此类问题,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为此,徐立辉检察长要求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初衷,充分领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有“自愿”的认罪认罚才能从宽,对被告人采取“技术性上诉”行为,可以认定“无悔罪表现”的非自愿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合理量刑建议,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余刑较短,避免移送监狱服刑而故意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可以依法行使检察抗诉权。”从而,维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本意。

  该院在征求法官办案意见后,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优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及时审理和宣判。”从而,从程序上减少司法审判压力,为法官“减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是见证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自愿认罪认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磋商,该院与长安区司法局签订《关于建立长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派驻值班律师的业务合作意见》,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成了高标准的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双方配合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查,充分发挥了律师参与矛盾化解机制的作用。通过法律援助、控辩协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

  深化运用“案-件比”防止程序“借用”“空转”

  “案-件比”是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的一项检察管理指标,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理想的“案-件比”应当是1:1, 一件审查起诉案件如果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诉讼环节后,其“案-件比”为1:3,也就是说,“案-件比”数值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群众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

  该院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察官业绩考核,完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常态化机制,把“要我做”的评价指标变成“我要做”的自觉行动。通过诉前审查“三严三防”,源头有力降低了“案件-比”。截至目前,该院“案-件比”从最高1:1.3降到去年底1:1.08,今年以来降至1:1.0,使得 “件”数越低,“案”诉讼环节减少,社会各界对司法评价更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针对案-件比,建议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的沟通协调。”在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到期,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要求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该院检察长徐立辉亲自阅卷后,认为涉案金额认定不清,关键证据不足,且另有新的罪行,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时,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依法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列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既为公安机关增加了侦查时间,不仅降低了“案-件比”,也防止了“带病起诉”,此做法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

  “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层报检察长决定,严抓办案时限,杜绝程序借用。”该院为严防程序空转,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对案件受理后要求承办检察官5日内完成阅卷。确需补充证据的,制作《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20日内补充侦查完毕,同步跟踪侦查进度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同时,明确规定退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用好时间、下足功夫,一般案件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力避不必要的增加“案-件比”。在把好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同时,该院积极做好重点案件提前介入,排除非法证据,防止“疑罪”进入程序,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审查起诉环节快速审结。对涉检信访的疑罪案件,通过提前介入、监督撤案的方式,将疑罪案件尽最大可能化解在公安侦查环节,力避疑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增加办案环节。

  坚持宽严相济量刑建议采纳率实现“百分百”

  为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度和采纳率,该院认真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正确认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性质。通过检察官与法官的沟通协调,总结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定罪量刑经验,适时邀请控辩双方介入协商,就犯罪事实、具体罪名、量刑建议等共同与法官进行沟通,做到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

  该院对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在接到法院书面通知后,经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可以选择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向人民法院出具量刑建议调整书。

  经过扎实举措,该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从59.96%提升到去年底的97.06%,今年2月份实现100%。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103/t20210324_3170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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