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拾物招领制度

时间:2021-04-07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上世纪50年代,一位老人在天津市和平区辽宁路拾物招领处留言簿上写道:“我活了63岁,看到拾物招领部门还是头一回,要不是新社会,哪有这样的事!”(《天津通志-公安志》)

  新中国成立后,全社会呈现出团结奋斗、积极向上的新气象,人民群众觉悟普遍提高,拾遗物品数量不断增多。为了做好拾物招领工作,天津市公安局于1953年8月拟定了《招领迷失儿童、牲畜及拾遗物品之规定》。同年10月,天津市公安局正式成立拾物招领处。至此,天津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建立拾物招领制度的城市。

  拾物招领处建立之初,主要职责是办理走失儿童、牲畜以及拾遗物品的招领、查询。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查失人口情况逐年减少,查失牲畜基本消失,查失拾物却呈上升趋势。因此,拾物招领处的工作重点也随之发生改变。

  上世纪50年代的拾物招领程序主要是:拾遗者可随时将拾到的物品送交附近派出所,如果是在公园、商场、影剧院、旅馆等公共场所拾到的物品,可就近交到这些场所的管理部门,并让管理方开具证明。收到拾物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领公告,逾期未有人领取的,转交拾物招领处继续招领。

  为了改进招领工作,市公安局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一是简化查找迷失人口手续。二是通过电台、报纸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拾物招领工作的性质、作用。三是落实奖励机制。此外,从事拾物招领工作的民警还改变工作方法,主动到单位、居民家中去查找失主,及时发还失物。

  1973年,拾物招领处制定了《丢失物品认领须知》。1977年,市公安局对《招领迷失儿童、牲畜及拾遗物品之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受理2元以上的拾物须填写《甲种拾物登记表》,其他拾物填写《乙种拾物登记表》。甲种拾物保存期为1年,乙种为3个月。该规定还提出,要经常性地通过电台、报纸对先进典型事例进行宣传,表扬和奖励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

  拾物招领制度的建立,不仅解决了群众遗失物品难以找回的问题,也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弘扬了拾金不昧的良好道德风尚。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wh/whdt/tjcaw-ikmyaawa3358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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