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机关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典型案例
李某某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诉前主导自行补充侦查保护知识产权药品
【要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检察机关充分贯彻“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履行诉前主导责任,通过实质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自行侦查完善取证,提升办案质效。对危害食药安全又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认真贯彻民法典,延伸检察职能,助力企业维权,为食药品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马家寺村。
2016年始,被告人李某某租用位于成都市崇州市隆兴镇金鸡路门面,从崇州市梁井酒厂、四川大邑阳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邑县蜀国春酒厂购买原酒,将所购中药、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逍遥碱中药壮阳原料”加入基酒配制成“壮阳酒”进行灌装,并冒用四川大邑阳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商标作为外包装对外销售。
2018年4月26日,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崇州市公安局现场查获“情满缘秘酒”、“九郎春”酒、“醉香谭”酒、“古方秘制”酒、“仙唐秘酒”等植物类露酒共计736件,未灌装的配制酒15.25吨。经检测,所查获的“情满缘秘酒”“天府秘酒”“古方秘制”“仙唐秘酒”“情满缘植物类露酒”以及散装配制酒其中4吨含西地那非成分。李某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8324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实质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李某某到案后,辩解在酒中添加逍遥碱中药壮阳原料时不明知含西地那非成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原料销售公司向其出具的某知名检测中心作出的不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检验报告。因无其它证据证明李某某的主观明知,公安机关拟作撤案处理。2020年2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设立“提前介入工作室”,并同公安机关会签《经济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派驻检察官对经济犯罪案件实行“一站式”把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开展工作中发现,李某某所提供检测报告与营业执照的原料销售公司名称存在细微差别,后经引导公安机关核查后,确认相关原料销售公司并不存在。李某某虚假辩解被拆穿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二)依法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崇州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涉案酒品扣押时,将不同种类的散装酒混同称重,而李某某辩称部分散装酒未添加违禁成分,致使涉案酒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为此,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向崇州市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公开送达,规范类案取证。同时,为确保“严”字要求落实到位,避免因取证不规范影响准确量刑,检察机关依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现场查看涉案厂库规模、调取物证,确认散装酒原始容器大小,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最终确认散装的15.25吨酒中有4吨添加有西地那非违禁成分,以严谨的证据认定标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2020年7月1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29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权利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过程中,未经商标权所有人允许,擅自在生产、销售的“雷氏秘酒玛咖酒”、“相聚缘秘酒”、“武唐秘酒”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四川大邑阳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翠誉池”商标,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要求,于2020年6月25日向被侵权企业发出《知识产权被侵权企业权利告知书》,就被侵权内容、相关法律规定、维权途径等权利予以详细告知,引导企业维护自身商标权、名称专用权等合法权益。此后,该企业完善了产品销售流程,将商标权、名称专用权等内容纳入产品销售合同,并将知识产权保护列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派驻优势,提升监督实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工作室的便利条件,进一步做实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为侦诉衔接搭建起更加紧密高效的协作平台。对涉及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从源头提前介入,有效拓宽了监督范围,提升了监督质效。通过提前介入听取案情,对侦查取得的证据提前进行审查,就案件定性和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夯实了证据基础,保证了涉食药犯罪有案必立、从严打击。
(二)增强证据审查亲历性,体现最严谨的标准。对于侦查中不规范取证可能导致的证据短板,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贯彻“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通过查看案发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排除证据矛盾,为案件后续有力起诉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贯彻民法典,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联系知识产权案件被侵权人,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助力被侵权企业开展民事维权,促进案后赔偿损失工作的进行。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多种法律武器,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服务,发挥检察职能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现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
史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家论证惩罚性赔偿地沟油
【要旨】
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生产、加工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依法进行刑事打击的同时,有效整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力量,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保处罚精准到位,将“四个最严”进行到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1年1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区“渝味晓宇火锅店”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2年2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区“渝味晓宇火锅店”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文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区“渝味晓宇火锅店”厨师长。
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区“渝味晓宇火锅店”厨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11月出生,成都市新都区“渝味晓宇火锅店”厨师。
2015年始,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经营 “渝味晓宇”火锅店。2019年4月,史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文某、罗某和赵某某负责管理后厨、配兑火锅底料等。
2019年11月,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受史某某、袁某某指使,文某、罗某、赵某某将客人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经过滤、熬制后加入配兑好的火锅锅底中再出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42234元。经依法侦查,2019年1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将案件移送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16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史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4月26日,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史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禁止被告人袁某某等四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在判决发生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27340元及专家咨询费5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齐发力。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涉嫌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审查线索后,决定立案并开展工作:一是对涉案回收油是否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侵害的关键问题,聘请省、市两级食品安全专家进行论证,确认相关违法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益;二是联合刑事检察部整合前期收集的点菜单、POS小票等证据,核定销售金额;三是发布公告,最终在确认无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下,对火锅店实际经营者史某某、袁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聘请专家,科学论证地沟油危害。为进一步明确火锅锅底中使用餐厨垃圾回收油是否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2020年1月9日,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聘请到省内食品药品领域的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组在听取案件报告、查阅相关材料后,经讨论分析认为:火锅锅底中使用的回收油,有食用者的唾液、食物残渣等残存其中,极不卫生;回收油经多次反复高温加工处理,不仅油中的营养物质被严重破坏,且油脂中会产生大量氢过氧化物、杂环胺类化合物、反式脂肪酸等有害物质,长期摄入此类油脂,会引起体重降低、食欲减退和致癌等作用,百害而无一利。食用餐厨垃圾回收油存在诸多危害,专家论证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确保惩罚性赔偿金等处罚措施执行到位。2020年4月16日,检察机关对火锅店实际经营者史某某、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对二名被告人提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缴纳了赔偿金422340元及专家咨询费5000元,并在《成都商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四)制发检察工作建议,督促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判决生效后,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系统梳理了该地区近年来判决生效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4月16日,向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工作建议,就市场监管部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履职意识、规范从业禁止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并及时公开食品行业“黑名单”,封堵监管盲区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点带面,促进行业整治。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建议后,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检察建议要求。
【典型意义】
(一)多措并举,落实“严”字精神。检察机关把办理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作为“优化诉讼结构”的重要路径,对提起公诉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认为同时危害公共利益的,积极探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资格罚”适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最严厉的处罚,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二)借力检察“外脑”,确保精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不断建立和完善涵盖食品药品安全专业领域在内的人才专家库和工作机制,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技术特长,为检察办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办案精准度的提升,使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强更实在。
(三)强化涉食药品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科学适用,有利于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遏制食药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涉食药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推动进一步规范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适用范围以及赔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该制度补偿、惩罚、威慑等复合功能,最大程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粟某某受贿、动植物检疫
徇私舞弊案
【关键词】
同步介入认罪认罚检察建议检疫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铲除食药安全领域犯罪滋生土壤。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认罚。在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针对责任单位的制度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切实做到“社会治理有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粟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原四川省江油市重兴畜牧水产站站长、马角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助理兽医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粟某某先后担任江油市重兴畜牧水产站站长、马角畜牧兽医站站长及助理兽医师,主持兽医站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畜牧生产发展、畜禽市场监管等工作。粟某某在履行生猪检疫职责过程中,接受郭某、李某等8名生猪贩运户的请托,违反江油市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及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在未核实生猪产地来源、未对绝大多数生猪进行现场查验、检疫且无相应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的情况下,通过“四川智慧动监电子出证系统”中的个人账户及盗用的同事张某账户,伪造检疫结果,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800余份,收受上述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1.1973万元,致使超过4万头生猪未经检疫流入市场。
【检察履职情况】
(一)同步介入,为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奠定基础。2020年4月,江油市监察委员会收到江油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粟某某犯罪线索,经初核后决定对粟某某涉嫌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调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介入,就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涉案款物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监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搜集、完善证据后,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认罪认罚。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粟某某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以身体不好、认罪态度好等为由,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予认可,请求建议缓刑。检察人员在认真审查和把握证据的基础上,强化释法说理,使粟某某深刻认识到在非洲猪瘟大爆发的背景下,收受他人财物、不严格履行生猪检疫职责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造成的严重危害和隐患,粟某某遂真诚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2020年8月6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粟某某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江油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9月30日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粟某某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141.19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制发检察工作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堵漏建制。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江油市农业农村局在动植物检疫出证账号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经过及时总结研判,于2020年8月6日向江油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工作建议,提出明确具体、说理充分、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江油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了全面排查清理和整顿教育,同时针对检察机关所提堵塞制度管理漏洞的建议,向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和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报《关于对四川省电子出证系统有关建议的报告》,其中“建议个人出证账号与出证电脑IP地址绑定,登录账号与绑定地址不符无法出证”的建议被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采用。
【典型意义】
(一)协力铲除食药品安全犯罪滋生土壤。检察机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最严厉的问责”要求,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涉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强化监检协作,发挥审前过滤作用,通过听取案情介绍、审阅案卷证据的方式,认真提出提前介入意见和证据补强意见,做细做实提前介入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问责”有理、有力。
(二)秉持宽严相济,实现精准惩处。办案成效应当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动植物检疫行政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弄虚作假违法履职的,对相关职务犯罪,应依法严惩不怠。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既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也最大程度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三)发挥检察工作建议作用,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检察工作建议在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依托办案,深入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腐败犯罪问题及其成因,特别是预防腐败犯罪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及监督管理漏洞,助力相关行业部门规范健康发展,补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短板和弱项,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
整治现制现售水不规范
经营问题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业治理饮用水
【要旨】
聚焦居民小区现制现售水经营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问题,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卫健部门进行整治,推动成都市现制现售水经营的全面系统治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基本案情】
彭州市现制现售水经营者余某某从2018年5月起在彭州市城市花园、恒昌贵筑、满庭芳、中和新城小区设置多台现制现售水设备,向居民提供饮用水。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违反《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情形,造成饮用水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情况】
(一)主动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2020年5月10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走访中,发现余某某在多个居民小区设置现制现售水供应点,有偿为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通过询问余某某、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查清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事实,存在较大的饮用水安全隐患。5月21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
(二)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余某某从2018年初开始经营现制现售水,长达二年时间里,彭州市卫生健康局未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饮用水安全风险。2020年8月4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与彭州市卫健局沟通后,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余某某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现制现售水不规范经营问题履行监管职责。
(三)行政机关整改回复。彭州市卫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8月14日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余某某在七日内按规定更换其在四个小区设置的制水设备的水处理材料,并开展水质检测,办理供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因余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彭州市卫健局责令其停用制水设备。其后,彭州市中和新城小区设备已拆除,其余小区设备已停用,余某某将1.3万余元购水款项退还300余名消费者。2020年9月18日,彭州市卫健局将履职整改情况回复彭州市检察院。
(四)启动全市检察机关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示范,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市262个现制现售水应用现场进行调查,就现制现售水及二次供水不规范经营问题制发67件诉前检察建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卫健委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全市开展行业治理。截至2021年1月,成都市卫健部门共检查现制现售水设备1569个,对392个现制现售水销售现场开展水质检测,下达217份卫生监督意见书。成都市卫健委会同成都市水务局、财政局、住建局下发城市供水水质第三方检测文件,将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列入城市供水水质第三方检测项目,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
【典型意义】
(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键找准监督靶向。现制现售水指以集中式供水为水源,通过水质处理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近年来,该供水模式在城市迅速发展,其中因不规范经营问题带来的饮用水安全隐患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密切关注现制现售水新型业态供水现状,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在精准研判的基础上,积极摸排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法经营情形,针对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杜绝饮用水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助推启动行业治理,聚力“小切口”实现“大治理”。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要注重从个案到类案的拓展,提升监督效果。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发现公益受损问题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专项监督,集中解决区域或者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并通过向有统筹协调职能的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成问题系统性整改,以点带面解决行业社会治理难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104/t20210414_32021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