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户部的民事审判业务

时间:2021-05-1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六部之中向来是刑部总揽司法审判,虽然其他各部均有机会参与审判,但只是参与,并非主导。只有到了清代,作为总管天下钱粮的户部才真正有机会分享部分审判权,这主要归因于旗人民事地位的优越性。相较于其他四部,户部主导审判主要体现为特设现审处,专门负责审理涉旗的户口、田土细故纠纷。可见,早在清代已初步形成了民刑有分的审判体制。以此为契机,清代中央明确了专门的民事审判权及其创制了前所未有的制度体系,可谓当下诸多民事司法审判机制的滥觞,颇为值得关注。

  清廷入关之后,为了解决旗人生计,便以“圈地”“投充”等方式让八旗子弟拥有了大量田产。然而,好景不长,旗人的大量田亩荒废,其中的原因除了部分旗人不善耕作以外,还有一部分旗人外出当差致使家中田亩抛荒,更有一些旗人则是生活奢靡,靠佃卖田亩度日,公然违反旗地禁止交产之法,私下典当买卖田产,屡禁不止。于是,涉旗的田房细故纠纷日渐增多。康熙朝时,户部已设八旗司管理旗下户口田房等事,而一般八旗事务则由本旗满洲八旗官员兼理,蒙古八旗与汉军八旗的官员则是专设。最迟至雍正七年(1729),户部八旗司当参照刑部审判之例,有权审理旗人房地家产主仆争告之案,并限一月内完结。每旗一司,设满洲郎中一人为主官,故有专职司法官员,最初还配有员外郎二人(汉、蒙各一人),后遭裁减,不过始终配置有“协审汉官”一人,掌汉字文书、押字、行文之事,较类似书记员/审判辅助人员。乾隆十三年(1748),八旗司改为现审处后,再无专任官员,皆由户部所辖十四省司之郎中兼任,例如乾隆年间浙江绍兴知府朱涵齐在乾隆二十年(1755)任刑部贵州司员外郎,三年后转户部江西司郎中兼现审处又兼督催所,可谓身兼多职。

  从户部人手的缩减可以看出,现审处并非有能力处理全国的涉旗田产纠纷,其仅在必要时才行使审判权。据乾隆二年(1737)上谕,凡争控户口、田房等事,旗人于本旗呈控,民人于地方官处呈控。只有该官不能公允断案,才允许向户部呈控。户部显然具有审判监督审之功能。旗人民事纠纷先由地方审理,不能断之时再由户部提审,除了便于查明案情之外,还可免两造往返京城跋涉花费之虑。

  主管过户部的张廷玉曾认为朝廷仅将旗人房产讼案交由户部审断,其余仍归刑部的“立法诚为至善”。但司法实践显示,因涉及户口田房等大事,双方均有呈控到部的诉讼决心,于是,本无必要到部审讯的官司大量涌入,让户部官员苦不堪言。他们还认为讼案之所以不断到部呈控的最主要原因是两造皆认为户部没有像刑部一样的刑讯之权,因此才敢捏造虚控,企图混淆视听,以致悬案未结。针对此制度弊端,张廷玉建议但凡涉及旗人户口田房案件,在经由地方审理后,须将所有审判证据乃至各种具结甘结等服判文书,包括叙明两造可疑情节等,均需报送户部审查备案。如再将该案控告到户部,户部最初只进行“书面审”。此建议被吸收到嘉庆年间的会典则例中,规定户部只在地方官具呈确凿的物证和口供后再进行审断,并不直接负责田亩查丈等证据收集。即“旗民争控等事,由户部令各该旗及地方官讯明,咨部断理。”在京的宗室旗人则是例外,如有涉及田产地租等事,可以直接到户部呈控。

  因为户部没有刑讯权,反倒可以此之名将一些刁健斗讼之徒送往刑部会同刑讯。此番操作亦是张廷玉在乾隆二年的建议,只不过直到嘉庆时才成为定例。如涉案双方匿情不吐,必须刑讯者,户部则会同刑部审理。这无疑增加了刑部的工作量,他们认为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地放任户部将涉旗民事案件转手给刑部。刑部乃天下刑名汇总之地,按理不该审理户部田房琐碎之事,只有“徒流以上,方准送部收审”。刑部妥协的结果是,仅当一方所涉之罪可能在徒流以上,且在已有证据面前企图抵赖隐瞒实情,按例准许刑讯时,户部才能将人证卷宗一并送交刑部,并派员赴刑部会讯。这一审判模式可谓当代“民转刑”案件审判的最早实践。

  关于户部现审处民事审判制度,乾隆四十一年(1776)的《户部则例》涉及“现审田房词讼”仅有6条,而到同治十三年(1874)的《户部则例》则增加到24条。除了以上早在乾嘉之际就已经形成的关于户部现审处的审判权限,如审判层级、文书移交和与刑部会审等内容外,还有关于审限和相关特殊案件及例外的规定,可谓十分全面。在审判时限的规范方面,首先地方将案卷呈交户部现审处需在案结一月以内,直隶地方可宽限至两月。其次,现审处的审判时限是三十日。再次,凡需提讯两造时,应将应讯之人先期传到,并在提讯之日提前等候。如待讯之人身患疾病,则允许延展时限,按照距京远近有所分别,但需提前申报,并给出相应的送达期限。最后,凡有违以上规定者,地方主审官及差派领催等衙役均要受罚。在特殊或例外的规定方面,其一,如前所述,在京居住之宗室旗遇到因收取屯庄地租而发生纠纷时,可直接到户部现审处控告,在京的八旗妇女无抱告者(女性必须由他人代为诉讼),概不接收;其二,王公地租自行催交,不准滋扰户部,可谓自力救济;系典买田地但查无契据者,不准查办。

  总之,相较于明代户部,大清户部专设的现审处源自于独创的八旗司,从八旗司到现审处的名称变化是为了弱化对旗人民事特权的保护,以缓解民族矛盾。因其并无专员,加上讼案激增,只能承担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又因传统审判高度依赖刑讯,其审判监督权之行使不得不依赖于刑部,形成了古代独特的“民刑交叉”之审判机制,此乃传统重刑轻民的突出表现。尤其是在清代倾向于保护旗人产权的特殊政策下,大清户部现审处才承担了这一“亦民亦刑”的审判业务。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19_518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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