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基础理论推进刑事合规改革探索
张远煌
□刑事合规作为21世纪新的国际刑事政策趋势,预示着原先主要作为事后惩罚之法的刑法,开始向事前预防之法转型,并因此拓展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
□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表明:忽视强力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主动消除内部犯罪诱因而主要依赖事后惩罚方式的治理,不仅难以减少犯罪,而且还容易引发包括企业遭受重创甚至倒闭等一系列负面效应,这构成了立足我国实际开展刑事合规试点改革与创制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事实依据。
日前,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的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央及地方机关、学术界、企业界和律师界近150位代表围绕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与实践探讨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度研讨。
企业刑事合规基础理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指出,刑事合规作为21世纪新的国际刑事政策趋势,预示着原先主要作为事后惩罚之法的刑法,开始向事前预防之法转型,并因此拓展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这种趋势与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高度契合,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治理法人犯罪的必然要求,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在这种背景下,第八届论坛的名称由原来的“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改名为“刑事合规高端论坛”,不仅论坛的主旨没有发生变化,而且有利于更好对接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也呼应了企业合规向刑事化方向演进的国际趋势。目前,国内对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的本质与价值还存在认识和理念上的差距,值得进一步研究。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指出,企业合规制度的本质就是企业治理的现代化与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合规制度,是最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只有高端的企业、管理先进的企业才能够顺利开展这个制度。应当充分认识企业合规的价值:在国家层面,这一制度可以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用我们的制度与外国的执法司法机关打法律战,保护本国企业不被外国执法司法机关“薅羊毛”;在企业层面,建立合规制度,可以及时预警,将违法犯罪遏制在萌芽或者未遂状态,使违法犯罪难以得逞,从而避免损失,即使企业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合规制度也可以为企业赢得亡羊补牢的机会,避免整个企业受到牵连;在员工层面,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可以给员工提供明确的指引,有利于防范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员工的利益和安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张远煌在论坛开幕环节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张远煌教授指出,告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合规价值在于:一是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表明,忽视强力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主动消除内部犯罪诱因而主要依赖事后惩罚方式的治理,不仅难以减少犯罪,而且还容易引发包括企业遭受重创甚至倒闭等一系列负面效应,这构成了立足我国实际开展刑事合规试点改革与创制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事实依据;二是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应重点防控的刑事风险类型与关键节点的清晰呈现,有助于指导不同类型企业有针对性地构建刑事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对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人群、高发环节以及犯罪潜伏期的综合研判,表明企业合规管理的关键在于企业高层的重视与推动,企业合规的核心是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实质在于将合规要素融入企业的业务流程之中,为确立旨在引导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的合规基准与制定评估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提供了基础性的事实支撑。青岛大学讲师逄晓枫认为,在刑事合规语境下,国家与企业是一种合作共赢关系,两者基于共同的治理利益,各自选择合规策略,由此呈现出正和博弈的形态。基于社会交易成本的考量,刑事合规能够节省国家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治理成本;刑事合规还能减少企业风险治理消耗,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本灿认为,当前的刑事合规研究存在一些理论的误区:一是刑事合规并不是以严格责任或者替代责任为代表的某一种单位归责方式为基础,而是不同的制度类型有不同的单位规则模式与之相匹配;二是应从“自我管理”“刑事法激励”两个角度理解刑事合规;三是在我国刑法规范中,已经存在一些类似刑事合规的法律规范,通过程序法的路径引入刑事合规应有限度;四是对企业要“厚爱”,也要“严管”。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刘昊认为,刑事合规的核心在于合规计划的刑事实体法激励,但目前的研究中,这一激励目标的实现因建立在组织体责任论上正发生偏离。要想完整实现合规激励,必须破除建构的拟人化思维,适度放弃法人刑事责任论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坚持,转向以合规激励为首要原则的建构。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安超认为,刑事合规理论源于对法人(单位)犯罪的有效预防与平衡处理,其核心是对法人意志和法人成员个体意志进行“合理切割”,将可能的法人成员个人犯罪剥离于法人犯罪之外。因此,我国在引入、设计刑事合规制度及相应的司法处断措施时,必须着重考虑改革传统刑事司法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知,严格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等高管的职权规定,遵循“下级职权不得逾越上级职权”的法人意志判断标准,在刑事合规系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施行后,即形成稳定的法人意志,与此意志相背的员工、高管、经理乃至总裁、董事长等个人的犯罪意志不能上升为单位意志,除非存在充分确凿的反证。
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推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指出,最高检2020年3月启动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这项改革正在起步和探索阶段,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值得研究。进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对企业和企业家在企业管理和履行社会职责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有效管控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风险,既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更是企业和企业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全国工商联法律部部长王洪武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工商联正在共同探索以工商联牵头建立第三方管理机制,这是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企业合规作为一种现代公司治理方式,除了刑事立法的引导和推动外,相关立法也需要进行改革。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在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合规制度的建立和设计,在现有的公司机构中增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赋予合规机构相应职权,保障其履行职权的独立性,同时明确合规监管的责任,是公司法在合规制度设计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北大资源集团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王彤认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性质的公司,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标准和要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往往是引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刑事责任风险的原因。真正运营管理的可能是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往往是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承担责任。有权的无责,有责的无权,这是合规制度创设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邱格屏通过分析具体案件判例指出,本土企业合规面临三大困境:合规政策制定水平较低;合规组织独立性不强;合规监督缺失,合规政策停留在纸面。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周振杰认为,企业刑事合规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判断合规计划本身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并无统一的标准;虽然主管机关、行业协会发布了合规指南、合规标准等文件,但都是参考性、建议性文件,对于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而言,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合规管理,主要还是依赖其自发性。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史立梅针对企业合规程序适用提出:企业合规适用程序选择应为附条件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模式;对进入合规考察的涉罪企业,司法机关应及时解除对企业家的强制措施和对涉案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在企业合规考察中制作的各类报告、决定书应接受社会监督。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合规刑事激励机制适用的企业范围是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这方面应结合企业规模、企业社会贡献以及企业犯罪的性质综合考虑。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涂龙科认为,企业合规评价,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消除刑事合规中存在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性障碍,其次监管标准应以“行业+犯罪类型”进行类型化处理,同时建立第三方监管公益服务模式。
特定行业的企业刑事合规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杨嵩涛指出,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行业具有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金融企业面临着更多的风险,特别是刑事风险。为防范金融行业风险,首先要对各类金融创新进行研究和评判,防止逾越法律;其次要不断拓展金融领域刑事合规事业,提升合规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最后要推动金融领域刑事合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为合规实务提供依据。信达中润基金发展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马晖慧认为,在预防金融企业犯罪时,首先应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将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全过程,实现传统合规文化建设向刑事合规文化升级;其次要搭建有效制约、监督和制衡的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体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祖认为,私募基金刑事合规的特殊性在于,私募基金在募集阶段、投资阶段、管理阶段和退出阶段均存在着不同的刑事风险,这四个阶段的不同风险点应在刑事合规体系的构建时予以考虑。同时,私募基金所投企业的行业特点也是刑事合规体系构建时应予注意的。河南警察学院教授王利宾认为,具有技术优势和经济垄断地位的数据加工企业,数据滥用危害巨大,既需要强化外部管控,也需要数据加工企业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加之数据法益有独立化的必要,在设计刑事合规时要给予要重点关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轶指出,网络数据安全应在企业整体数据安全防护、企业收集个人数据、企业个人数据控制权保障、企业数据泄露防控和企业第三方数据处理五个方面建立合规制度,才能形成完整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控体系。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赵辉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化工企业主要存在固废、危废处置不符合要求与企业生产安全意识不强两类刑事风险,仅通过加强监管的外部压力已不足以满足化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需要,还需辅以外部激励政策,以强大的守法压力和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我监管的内生动力。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13_5178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