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办坏事 被拘!!!
04月20日上午10点50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二支队赤峰大队在辖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时,驾驶人张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客车,由敖汉前往赤峰,车内另有一名女子和一名儿童。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张某无法出示驾驶证。 经办案民警询问,张某2020年10月25日在通辽市库伦旗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当天被查时,张某未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也未获得合法驾驶资质。进一步询问得知,张某坐同事的车前往赤峰,途中张某的同事感觉有些疲劳,张某在未告诉同事自己驾驶证因饮酒被暂扣的前提下,主动要求替她驾驶机动车,随后同事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造成了此次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为无证驾驶,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wjzx/2021-04-25/46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