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答记者问

时间:2021-06-01 来源: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保持依法严惩态势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相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答记者问

   

  在公安部5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罗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5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给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和渠道

  记者:在当前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的背景下,出台通告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罗辑: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清查收缴,破获了一大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了一大批非法枪爆物品,形成了严管严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同时,我们清醒看到,还有不少数量的非法枪爆物品流散在社会面上,还有一些涉枪涉爆线索案件未被发现侦破。因此,这次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通告,明确对主动上缴、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的涉案人员给予宽大处理,对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我们出台通告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给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一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和渠道,进一步敦促涉案人员摒弃侥幸心理、彻底放下心理负担,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爆物品,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同时,我们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呼吁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抵制远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在通告中明确,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奖励,对抵制远离枪爆等物品进行了提醒。

  对违法犯罪人员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记者:通告明确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如何理解运用好这一法律政策,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叶邵生:此次开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我们鼓励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因此通告明确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于在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通告所述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避免严重结果发生的,我们在处理时将依法从宽,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免除处罚。但是,对于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的犯罪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对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通告也进一步明确将依法兑现政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次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枪爆犯罪保持依法严惩态势

  记者:当前对枪爆犯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有哪些类型,是怎样规定的?哪些类型的枪爆犯罪是我们必须依法严惩的?

  张建忠:枪爆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25条至第130条。已满16周岁的人等一般主体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均可能构成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特殊主体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等行为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枪爆犯罪涉及非法行为多、轻重情节多、刑罚种类多、法律条文多、司法解释多。择要而言,我国对枪爆犯罪历来保持依法严惩态势,特别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及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一般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针对其他枪爆犯罪,视情节轻重,也设置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对枪爆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虽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达到追诉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记者:当前枪爆违法犯罪有哪些突出特点?为什么要组织开展这次集中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清查收缴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罗辑:从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破获案件来看,当前枪爆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仍有相当数量的非法枪爆物品流散社会,被丢弃、被藏匿。近年来连续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挤压了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但年均收缴非法枪爆物品总量还较大,特别是通过对持枪、爆炸犯罪案件进行倒查,很多涉案枪爆物品是违法犯罪人员持有、私藏多年的,说明非法枪爆物品存量仍未见底。

  二是网络制贩非法枪爆物品增量仍较大。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查办非法制贩枪爆物品案件较上一年相比上升,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说明,受利益驱动,此类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非法枪爆物品仍在源源不断流入社会。

  三是枪爆案件关联危害仍较突出。近年来,在公安机关不断打击整治下,持枪、爆炸犯罪发案数和造成伤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枪爆物品容易助推刑事犯罪升级,个别重大恶性枪爆案件仍偶有发生,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群众安全感。

  公安部部署开展这次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主要目的是组织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属地责任,全面发动群众,深入开展摸排收缴,全力挤压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同时也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排查收缴,指导各地深入农村地区、林区、牧区、山区、矿区和建材化工、五金加工、小商品批发、大型集贸、物流配货市场以及易滋生枪爆等安全隐患的城乡接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场所进行滚动式排查,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爆物品。


原文链接:http://gat.xizang.gov.cn/zwgk_3249/zcjd_220/202105/t20210526_206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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