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7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1-06-16 来源: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 作者:佚名

  

  省林业局:

  《关于高度重视野猪破坏农作物生产及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问题的建议》(20213079号)收悉。我厅办理意见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力度。2020年至今,共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471起,其中涉野猪野生动物刑事案件57起,占涉野生动物案件总数的12.1%,抓获犯罪嫌疑人71名,查获野猪200余只。

  郑莉委员建议中,涉及我厅主要职责是民用持枪证核发工作。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一条规定:“配购猎枪或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据此,依法配置猎枪的主体包括狩猎场、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等4种;持猎枪或麻醉注射枪猎捕野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目前,省政府没有划定猎区、牧区,省林业部门也没有审批过狩猎场,故我省依法配置猎枪的主体仅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当前,我省山区确实存在郑莉委员所提的野猪破坏农作物生产及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现象。对此,我厅将结合代表建议和自身职责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配合组建专门队伍。公安机关继续积极配合林业等部门落实《关于组建常年猎捕野猪专门队伍的实施方案》(闽林文〔2019〕39号)部署,共同推动以野猪危害较为严重的设区市为单位,依法组建护农猎捕野猪专门队伍。公安机关一旦受理依法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提出的配枪申请,将尽快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民用枪持枪证》,并对猎枪保管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加强猎枪猎弹配置管理,积极助力消除野猪危害,保护山林生态平衡和农林业生产。

  二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对野生动物领域突出违法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理性文明开展现场执法,慎用强制措施,合理把握处罚力度。

  三是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公安机关将积极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车载广播等平台,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领导署名:黄华安

  联系人:王颂捷、林良城

  联系电话:87093776、86295032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at.fujian.gov.cn/zwgk/zxwj/stwj/202104/t20210429_55869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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