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88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1-06-16 来源: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 作者:佚名

  

  省林业局:

  《关于因“疫”全“禁”山区野猪严重毁坏农作物亟需出台补充办法的建议》(20213088号)收悉,我厅办理意见如下: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0年2月1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两个决定”精神,围绕野生动物非法捕猎、加工、经营、交易、运输、利用等重点环节,建立“四打”机制,即“打生产源头、打经营窝点、打流通渠道、打消费终端”,坚决斩断涉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

  张皓委员提案的第三条建议“实施政府猎捕”,涉及我厅职责主要是民用持枪证核发工作。《枪支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一条规定:“配购猎枪或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据此,依法配置猎枪的主体包括狩猎场、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等4种;持猎枪或麻醉注射枪猎捕野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目前,省政府没有划定猎区、牧区,省林业部门也没有审批过狩猎场,故我省依法配置猎枪的主体仅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当前,我省各地特别是山区确实存在张皓委员所提的野猪严重毁坏农作物生产现象。对此,我厅将结合委员建议和自身职责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野生动物领域突出违法犯罪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理性文明开展现场执法活动,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合理把握处罚力度。二是依法配合推动组建专门队伍。继续积极配合林业等部门落实《关于组建常年猎捕野猪专门队伍的实施方案》(闽林文〔2019〕39号)部署,共同推动野猪危害较为严重设区市,依法组建护农猎捕野猪专门队伍。各设区市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如有申请配枪,公安机关将尽快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民用枪持枪证》。同时,加强猎枪猎弹配置管理,积极配合消除野猪等野生动物的危害,保护山林生态平衡和农林业生产。三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群众安全防护宣传力度。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引导人民群众科学防控野猪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并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

  

  领导署名:黄华安

  联系人:王颂捷、林良城

  联系电话:87093776、86295032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at.fujian.gov.cn/zwgk/zxwj/stwj/202104/t20210429_55869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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