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档案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红兵
10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
委员们一致认为,档案工作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这次对档案法进行修改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强化档案服务功能,并增设专章规定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工作监督检查,有利于更好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就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委员们提出了不少切合实际的建设性建议。
提升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多名委员建议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刘玉亭委员主张把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他建议增加规定:“档案包括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有同等法律效力。”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和全国人大代表蔡毅也持相同观点,骞芳莉说,数据电文在社会生活中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已经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应当随之扩展到档案领域,也有利于电子发票等的推广和应用。
杨震委员说,电子档案管理很方便,可以长久保存,查阅也十分便捷。很多地方没有把电子档案当作一个主要手段,可能是担心它容易造假。为了确保电子档案不出现问题,他建议增加一条:“电子档案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以保证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韩立平委员很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他说,中央档案馆从2013年起就要求在移交纸质档案等各种形态档案时,必须把数字化档案一并移交。他认为,2013年以前已经移交到档案馆的存量部分,也要尽快实现数字化。他建议在档案法中以法律形式把档案信息化明确下来。
加强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杨志今委员说,要重视档案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发挥好档案的作用。要把档案部门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进行系统开发利用、深度开发利用、精准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群众服务。
刘玉亭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说到底是为了很好地利用、使用,如果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使用,在某些程度上就失去了整理、收集、保护的意义。因此,建议修订草案增加档案走向开放的内容,以更好地利用和使用档案。
李学勇委员指出,在档案利用方面,档案的开放效率、社会效益还不高。如有的地方档案工作公共服务意识不强,档案资源整合力度不够,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资源供给不足。建议进一步深化完善服务机制,健全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加大档案资源的开发力度,拓展档案服务的深度广度,真正使档案“活”起来。
培养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
杨志今委员和杜玉波委员都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发挥档案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的内容。杨志今指出,档案作为国家、民族、社会和个人往昔活动的记录,是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文明财富,应当充分发挥档案馆在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作用。
杜玉波说,今年国庆前夕,中央档案馆公布的12分钟开国大典彩色视频,激荡起全国人民浓浓的爱国情怀,对于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提升国家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起到非常好的效果。要鼓励各级档案馆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发挥好档案育人的重要作用。
左中一委员建议完善相关内容,鼓励支持各级档案馆把馆藏资源优势同现代传媒的信息传播优势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宣传教育,更好发挥档案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李学勇说,档案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他说,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从档案工作的角度来看,也是新中国国家档案集中、经典的展示。要把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这次修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把好的传统继承发扬下去。
增强档案知产保护意识
吴恒委员提出增强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说,许多档案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规定,应当履行档案管理的单位要提供相关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这和著作权法、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一致的。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实际也是信息和知识的扩散,也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
按照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在形成之日起满25年就可以向社会开放。他建议在后面增加一条,“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不得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讲档案利用。吴恒说,档案的利用包括已经开放的档案和尚未开放的档案。他建议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对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对机关团体保存的档案,其利用程度、利用的形式,应当征得原提交单位的同意”。不管原提交单位是机关、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征得它们的同意,以确保不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树立档案安全风险意识
杜玉波强调指出,要重视档案安全问题。他说,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确保档案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政权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牢固树立档案安全风险意识。他建议法律中对档案的安全问题要给予特别强调。
杜玉波提议考虑单列一章“档案安全”,确立档案安全工作的原则、工作机制、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安全保障措施等,推动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体系,或者在现有章节内,再增加一些有关档案安全的表述。
杨志今建议加强档案行政监管,确保档案安全。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档案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与老百姓的关系也会越来越密切。要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从源头上就按照规定形成。要加强档案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和规范安全管理。
田红旗委员认为有必要专门强调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保障。他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设。”
促进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多位委员都提到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李学勇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健全档案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以促进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冷溶委员认为档案工作确实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他建议修订草案可以从干部培养机制、人才评价机制、提升专业资质、建立激励机制和人才引进机制等方面考虑。
杨志今说,据地方档案部门反映,现在档案数量种类都有了大幅度增加,服务标准不断提升,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工作任务更加专业化。与之相矛盾的是,一些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专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档案工作长期由兼职人员承担,且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制约了档案事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他建议要加大档案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档案干部培养机制和人才队伍引进评价激励机制等,逐步解决档案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和水平不高的问题。
韩立平建议,增加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的内容。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整理、保管、鉴定、编研等工作,都要经过专业教育和专门培训,才能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据他了解,很多部门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都是兼职的,流动性非常大,有些也不是档案专业人员,这样不利于档案事业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