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引关注 保护矫治如何平衡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予以严惩。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和一起未成年人殴打老师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再加上我国现行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模糊,有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担心忧虑。
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矫治和处罚
刘修文委员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学校及幼儿园虐待未成年人、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等问题和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
李钺锋委员说,当前未成年人涉嫌暴力、恶性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犯罪类型更加多样。未成年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增多,犯罪方法呈现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利用智能电信技术,实施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控制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等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甚至组织化现象日趋明显,一些犯罪组织、黑恶组织有意识拉拢、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一些黑恶组织中,未成年人甚至起主导作用,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谭琳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给予矫治及处罚,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规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挑战。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另一方面,也会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青少年发育越来越早,14岁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是身强力壮了。”周敏委员提到了近日大连未成年人杀人案,事实上,近些年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事件发生,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还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用一组数据,说明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广州市从今年1月1日到8月31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有57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有256人。
周敏建议,在修改两部法律时,应统筹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使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规定,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有一定的惩处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分级干预和收容教养不能缺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不少参与分组审议的人士认为,现实中出现了不少涉及严重暴力犯罪,但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其的矫治及处罚措施。
“分级干预是国际上通行的好办法,只有对不良行为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干预,但后面就没有相关措施了,对不予刑事处罚的为什么不能干预?”鲜铁可委员不同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的做法,他认为,“如果删除了这章规定,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根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八类刑事犯罪放宽到14周岁至16周岁,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但刑法第17条和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成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了这条规定。
于志刚委员说,刑法第17条规定的“必要的时候”,实践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不满14周岁或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政府强制收容教养的年龄下限是多少?实践中各地在执行时基本是以12岁为下限,但是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于志刚进一步分析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有一章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刑罚执行完毕、社区矫正完毕的处理都有一系列规定,但是,恰恰在这部分对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没有触及。
刘修文委员表示,收容教养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已废止的制度在对象、法律依据上有着明显区别。这项制度虽然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罚措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予以规定更合适,也有必要。
一些学者认为,收容教养制度对于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行为严重偏常、亟需干预和矫治的问题有其价值和意义,并且应当对该制度加以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刘修文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明确规范具体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应有专业部门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宁愿建学校,不要建监狱。”汪鸿雁委员说,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大家都对现在的未成年人极端个案有一种呼声,比如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处罚等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汪鸿雁说,未成年人是一张白纸,出现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社会关系崩溃。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都和学校、家庭和社会等三大支撑体系崩溃有关。一个是家庭,要么是溺爱、放任不管,要么是没人管。一个是学校老师放弃对孩子的教育。还有就是推向社会、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为就会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甚至犯罪。
因此,汪鸿雁认为,除了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统,应该延伸修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立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而不是像现在的刑法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
吴月委员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少之又少。”
鲜铁可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部分明确政府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统筹推动规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议增加“对于参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干预矫治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国家应当加强支持管理,制定完善的工作规范、工作标准,用此来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民检察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等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应该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政府保护”的责任列清楚,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孙宪忠表示,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很多地方提到“有关部门”的概念,但是法律条文中“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修改中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10月27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亦君 见习记者 耿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