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的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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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发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配套考试工作规范,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的规定》。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考试需求和能力评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考场。合理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规范有序使用社会考场,促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升购买社会考场服务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考场服务水平。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深入推进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考试工作服务水平。
二、文件中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一)考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是考场业主、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
(二)财政资金来源文件,是政府部门同意建设政府考场的立项材料和预算资金申请材料;
(三)考场建设或使用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是指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公安机关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的有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7章4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场规划建设,第三章考场验收,第四章考场管理使用,第五章考场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主要包括:一是调整表述。将全文中的“考试场”调整为“考场”,“符合性验收”调整为“验收”,“初验”调整为“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提交文件资料”。二是第八、第九、第十条款,明确各地市制定未来3-5年全市考场建设使用规划,报省公安厅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动态化科学评估考试需求。三是考场明确不予验收的情形和积极推行对政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zcjd/wjjd/content/post_3329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