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应否“重罪不轻罚”关乎司法流程调整
南都社论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有委员表示,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再减轻处罚。
就在近日,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引发舆论热议,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也成为公众个案讨论的某种自然引申。首先必须要说,全国人大的具体立法讨论,虽然与舆论所热议的个案都指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制度逻辑却有较大差异,立法讨论可能源于社会层面具体问题的普遍与严峻,但并不直接针对个案而出,接下来立法、修法的相关进展因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大可能对舆论热议的个案产生直接影响,这是国家立法该有的基本理性。从突发个案出发的一些立法讨论,则亦应当着眼于未来相关问题的制度性破解,而非为逞一时之快,这是国家法治对立法秩序和社会公议的既有期待。
此番立法讨论,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草案内容进行,尽管颇多议题指向了与《刑法》的衔接乃至《刑法》本身的修改。讨论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刑法对待问题,可视为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条款的例外讨论,这是对多部法律所共有事项的一种思考,包括在现行《刑法》中,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八项重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已做出有别于其他犯罪的对待。本次讨论涉及到的“重罪”刑责则是对其的进一步探讨,直接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的焦点问题。而在《刑法》中被表述为“累犯”的重复犯罪,目前立法中有加重处罚的考虑,因为未成年人身份而从轻或减轻的刑法宽待,是否该因加重情节的出现而两相抵销?
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与否、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司法对待等问题,终究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通常意义被认为的“软法”可以整体解决的,它需要立法层面在《刑法》中的相应调整,而且不仅是具体立法思路、措辞的调整,还包括整个司法流程对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通盘解决。诚如此番讨论所呈现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相当的复杂性,包括收容手段的具体适用,也包括对具体个案情况的司法判断。
社会层面对未成人犯罪的个案判断,颇多落在年龄“一刀切”的问题上,与会人员建议设立审理未成年人重罪案件的特别法庭,其实就是将罪与非罪以及如何惩罚的判断权交给司法裁量,而非在刑事侦查阶段解决,这不失为解决相关争议的一种尝试。当然这同时涉及到收容决定权后移、审前羁押措施的法治化改造等诸多系统性、结构性问题。
对此番正在修订程序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舆论不乏一些想当然的误解,每有突发恶性案件发生,总有情绪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甚至很多人一直都没搞清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究竟在哪部法律里。无论是本次修订的两部涉未成年人法律,还是《刑法》,其对具体社会行为、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规范与保护,与对违反法律行为的打击和惩罚都是需要共生共存、同时发挥效力的。即便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严惩与充分保障其各项合法权利(讯问时应当有监护人在场,符合法定条件的从轻、减轻不能遗漏等)都不应当顾此失彼,这是国家法治应有的底色和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