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胡建兵
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在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必须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宅基地只给男不给女,这在全国各地农村都曾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妇女都要嫁到男方的家庭中去,宅基地是由男方所在的村按男方分配,跟女性没有关系,这就把女性排除在外了。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在我国北方,这种情况更严重,这个数据更是达到99%。这种情况由于是普遍现象,许多农村女已见惯不怪。
农村女如被剥夺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想留在家中招婿上门,盖房子等都成问题。如果与其丈夫离婚,宅基地和居住就会出问题。女方想在男方村里生活,村委会是不会再给她宅基地的,甚至她原有的房子也保不住;想回到娘家的村里,娘家村也不认,也不会给她宅基地。如果嫁到城里,没有城市户口,出嫁离开农村,村里会把她当成离开农村的人,但在城里生活,没有城市户口,两头都享有不了。
有的地方在“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这就意味着这些出嫁女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剥夺了。其实,国家层面的政策不是这样的。20世纪80年代,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按照户来分配,但并没有说男的结婚才算户,女的结婚不算户,也就是说,在政策当中,没有排斥妇女作为户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不管一些地方以什么名义剥夺农村妇女的宅基地等使用权,都是与国家的法律相悖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保障条例》规定,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根据《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条例》还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在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必须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了宅基地的,政府在宅基地确权时,应该将夫妻的名字都写进确权证,把宅基地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防止将来一旦出现变故,妇女的这项权利丧失。对实际没有宅基地的妇女,政府应当趁这次确权的机会,将一户一宅的规定细化,明确提出男女都可以立户获得一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