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董凯友 张伟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爬坡攻坚期,人民法院要以规范化工作机制,强力推进“打财断血”,高举利刃,斩断黑恶势力“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循环链条。2019年4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打财断血”三个一律,以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剥夺其再犯能力,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一律从严判处。黑恶势力的组织、领导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收买拉拢前科劣迹者实施犯罪,其之所以选择犯罪,也是权衡了一定条件下各种谋利手段付出成本与预期收益后的“理性”选择。据此,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判处,既要体现在主刑上,又要体现在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上,增加其犯罪成本。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的,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对黑恶势力涉及较多的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犯罪,敢于依法单处或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同时,裁判文书对查封的不动产、车辆,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现金、物品等“黑财”要认真做好权属甄别,杜绝笼统表述为“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以扫除执行后患。
一律移送立案。对黑恶势力的惩处并不随着裁判文书的生效而自然兑现,相对于生命刑、自由刑而言,涉财产部分执行是薄弱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当移送执行。但实践中,个别法院存在“刑事案件被告履行能力差,移送执行会拖累绩效数据”的偏颇政绩观,与生效民商事裁判搞差别对待。人民法院要树立“有判必有执”理念,自觉补齐短板,回应社会关切。对已判决涉黑涉恶案件,要动态化梳理登记、跟踪管理,涉及罚金、追缴、没收财产等内容的,一经生效,一律依职权移送立案执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刑事、立案、执行等部门开展涉黑涉恶犯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的专项检查,确保该移送的全部移送立案执行。
一律严格执行。涉黑涉恶犯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强制执行案件,系法院依职权启动立案,与催讨债权等民商事执行案件相比,缺乏申请执行人这一权利主体的外部监督,执行的规范性、强制性容易打折扣。人民法院要树立“判必执、执必果”意识,确保判得下去,执得上来。建立健全涉黑涉恶案件执行联动机制,查控关口前移,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统一财产查控标准,公检法分阶段承担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责任,已查控的财产列出清单随案移送;开通“绿色通道”,集中办理涉黑涉恶执行案件,运用“总对总”“点对点”执行信息化财产查控系统,及时“四查”,全面发现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财产线索;挂图作战,对涉黑涉恶执行案件查控举措、财产处置、“终本”结案、审限管理等跟踪督导,对罚金、赃款赃物追缴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法院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服刑地法院从严掌握减刑、假释。